1.延期審理的條件:在法庭審理過程中,有法定延期審理情形之壹影響審理的,可以延期審理。
二。延期審理的法定情形:
1.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出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鑒定/勘驗;
2.檢察官發現公訴案件需要補充偵查並提出建議的,檢察院應當在1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
3、因申請回避而不能受審的。
三。其他延期案例:
1.辯護人拒絕繼續為被告人當庭辯護/被告人拒絕為其當庭辯護,但被告人要求另行擔任辯護人/請求法院另行指定辯護律師,經合議庭同意的,應當延期開庭審理。
2.檢察院在變更/追加起訴時,需要給被告人/辯護人必要的時間準備辯護的,合議庭應當宣布延期審理:
a、法院宣判前,檢察院發現被告人真實身份/犯罪事實與起訴書所述身份/犯罪事實不符,可以請求變更起訴;
B.檢察機關發現漏罪的同案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實可以壹並起訴、審判的,可以請求追加起訴。
3.對於公訴人杜等被告人所作供述的合法性不能當庭證明的,可以建議延期審理;
4.庭審中公訴人為了提供新的證據,需要補充調查,提出延期審理的,法院應當同意。
5.被告人/辯護人通知訊問人員/其他參加訊問的人員/其他證人到庭,法庭認為必要時,可以宣布休庭。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在法庭審理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壹影響審理的,可以延期審理:
(壹)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出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
(二)檢察人員發現公訴案件需要補充偵查並提出建議;
(三)因申請回避導致審判無法進行的。
第二百零五條對於依照本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延期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在壹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
民事訴訟法
第146條暫停審判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聽證可以延期:
(壹)必須出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不出庭的;
(二)當事人臨時申請回避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出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勘驗或者補充調查的;
(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