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節目聚焦湖南省長沙市天心區人民法院,通過真實的民事、刑事、執行案件向廣大觀眾釋法普法。
《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條 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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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
“被告”是民事訴訟法律概念,是民事案件中與“原告”相對應的當事人。在民事案件中,“被告”與“原告”雙方都是平等的,享有平等的訴訟權利,不能因為成為“被告”而被視為或者自以為是權利、名譽等受到了損害。
“被告人”屬刑事訴訟法律概念,是刑事案件中與“被害人”、“公訴人”相對應的當事人。“被告人”壹般被指涉嫌刑事犯罪。涉嫌犯罪情節嚴重的被告人,其人身自由依法受到辦案機關的某種限制。然而,我國法律規定,未經人民法院判決,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認定某人為犯罪。所以,即使是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在法院對其作出有罪判決之前,也不能稱之為“罪犯”,而只能稱為“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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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人
在中國公訴人主要由人民檢察院的司法人員來擔任,也就是說,在人民檢察院擔任訴訟的人,就是公訴人。審查起訴,出庭支持公訴,進行訴訟監督是檢察機關公訴部門的基本職能;
公訴人的主要職責是對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案件,代表本院以國家公訴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訴,進壹步闡述公訴機關的指控意見,並通過舉證、質證和辯論,使合議庭確認公訴機關對被告人的指控,依法宣判被告人有罪並處以相應的刑罰,公訴人還肩負著監督法庭審理案件有無違反法律規定的重要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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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傷壹級
《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
3.2 輕傷使人肢體或者容貌損害,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礙或者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中度傷害的損傷,包括輕傷壹級和輕傷二級。
《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
5.1.3輕傷壹級
a)頭皮創口或者瘢痕長度累計20. 0cm以上。
b)頭皮撕脫傷面積累計50. 0cm2以上;頭皮缺損面積累計24. 0cm2以上。
c)顱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
d)顱底骨折伴腦脊液漏。
e)腦挫(裂)傷;顱內出血;慢性顱內血腫;外傷性硬腦膜下積液。
f)外傷性腦積水;外傷性顱內動脈瘤;外傷性腦梗死;外傷性顱內低壓綜合征。
g)脊髓損傷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礙(輕度)。
h)脊髓挫裂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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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傷害罪
《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地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中國刑法中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的壹種。主要特征是:
1、犯罪客體是他人的身體健康。故意傷害自己身體健康的,壹般不構成犯罪。但自傷行為損害了社會利益而觸犯了其他刑法條文的,則構成犯罪。
2、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損害他人的身體健康主要指損害人體組織的完整或者破壞人體器官的正常功能。傷害行為的手段是多種多樣的,但不論使用何種手段,傷害他人身體的,均屬傷害行為。
犯罪手段的不同,只是量刑的情節之壹,不是本罪構成的要件。傷害的結果,可能是輕傷或重傷,也可能是致人死亡。
故意殺人與故意傷害的主觀要件不同,故意殺人是以殺人為故意,只是以傷害為目的。區別兩罪的關鍵,就在於兩罪犯罪故意內容不同。故意殺人是剝奪他人生命,希望或放任他人死亡結果的發生,故意傷害只是要損害他人身體,並不是剝奪他人的生命。
即使傷害行為客觀上造成被害人的死亡,也往往是由於行為時出現未曾料到的原因而致打擊方向出現偏差,或因傷勢過重等情況而引起。行為人對這種死亡後果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完全是出於過失。因此,不能將故意傷害致死同故意殺人等同。
同樣,也不能將殺人未遂同故意傷害混為壹談。對於故意殺人來說,沒有將人殺死,並非由於行為人主觀上不願作為,而是因意誌以外的原因而不能作為。被害人沒有死亡是出於意料之外,完全違背其主觀意願的。而在故意傷害情況下,被害人沒有死亡,完全是在行為人的意料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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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證言
在刑事案件當中,有壹種證據稱作證人證言。這就是司法機關對知道本案案情的人固定的證據種類。
什麽是證人?刑事訴訟法上的證人就是,司法機關對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並且符合法律規定能夠具有作證資格的人,稱之為證人。任何知道案情的人都可以作證。
但是法律規定了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應辨別能力或者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做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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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護人
辯護人是指接受被追訴壹方委托或者受人民法院指定,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辯護權以維護其合法權益的人。辯護人既可以是律師,也可以是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還可以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但指定辯護的只能是律師。
辯護人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他既不從屬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不從屬於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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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護方向
辯護人的辯護方向為被告人主觀犯意為故意傷害,不是故意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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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人認定的事實
公訴人認定的事實為被告人主觀犯意為故意殺人,不是故意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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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定的事實
法院認定的事實為被告人主觀犯意為故意殺人,不是故意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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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意見與辯護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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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
被害人是指在刑事案件中合法權益遭受犯罪行為侵害的人。廣義上的被害人,既包括刑事訴訟中的自訴案件的被害人,也包括刑事訴訟中的公訴案件的被害人。狹義上的被害人,僅指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在刑事訴訟中,被害人屬於當事人之壹,居於原告人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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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
被告人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
本文內容參考《是這樣的,法官》,第1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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