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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寒戰2,請問香港警務處處長,保安局局長,律政司司長的級別和從屬關系?

這三位官員都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主要官員,警務處長是保安局長的下屬,但這二者並不是律政司司長的下屬。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行政部門除首長行政長官外,由三層架構組成,第壹層是司長,第二層決策局,被合稱為“三司十三局”,第三層是各部門組成。另外少部分機構,如廉政公署、申訴專員公署和審計署、行政長官辦公室、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等直屬行政長官。

律政司專門負責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法律事務,包括提出絕大部分刑事檢控、草擬香港政府提出的所有法律草案、以及為香港政府提供法律意見。律政司沒有轄下決策局,律政司的長官是律政司司長,律政司司長是行政長官首要的法律顧問。

保安局是政務司下屬決策局之壹,主要任務是維持香港的公***秩序,內容包括治安、出入境、海關、監獄、消防及救護等等。最早在英國殖民地時期,英國人設立了防衛科維持香港的公***秩序,部門首長稱防衛司。1973年,防衛科改稱為布政司署保安科,部門首長改稱為保安司。1997年7月1日,香港回歸後,保安科改稱保安局,成為布政司署改稱的政務司下屬決策局。現任局長李家超曾經擔任警務處副處長(管理),是首位警察出身的保安局局長。

香港警務處是保安局下設部門之壹。英國殖民時期,警隊英文名稱為Hong Kong Police Force,在壹些警隊的官方文件,亦有使用Police Department,中文名稱並不固定,有時譯為總緝捕署,有時翻譯為香港警察司署,1935年,警察隊正式定名為香港警務處,同時使用香港警察隊及香港警隊為副名。

警務處處長是香港警務處的最高首長,所有香港警察的長官,俗稱“壹哥”,是香港警察職級中最高級憲委級職級;因為早年香港政府負責翻譯的人選每次皆不同,警察首長之中文官方譯名亦時有不同。政府檔案中曾經出現的中文譯名包括總緝捕官、總差役和香港差頭等等;時至1909年,官方名稱首次定為香港巡警道,至1917年改稱為警察司,至1930年再改輪為警察總監。直至1935年,正式定為警務處處長,並且壹直沿用至今。香港警察職級乃參考自英國警銜,英國警銜則參考自英國軍銜,壹般分為將軍、校尉、士官以及兵的職級,警務處處長為上將職級。

香港回歸後,警務處處長由行政長官提名,國務院(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警務處處長就警務處的管理及效率向保安局和行政長官負責,由三位副處長協助,其中壹位主管行動,轄下設有兩個處級部門──行動處和刑事及保安處;另外壹位主管管理事務,轄下分為三個處級部門:人事及訓練處、監管處和財務及政務及策劃處;最後壹位主管國家安全,轄下壹個處級部門:國家安全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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