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過37天的刑事拘留,可以得出以下結果:
1,逮捕,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檢察院批準逮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
2.釋放是指無罪或證據不足的情況,即沒有證據證明或證據不足以證明涉案罪行。
3、釋放,和行政拘留同時(可以扣除,不需要執行行政拘留),針對罪行較輕,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要追究行政責任。
4、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對於沒有逮捕必要和證據不足,需要繼續偵查的。
第壹,證據不足的案子能拖多久?
證據不足的案件能維持多久的問題,可以分為三個階段: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和審判階段。
1.在偵查階段,發現犯罪嫌疑人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對於已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並通知原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2.在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3.在審判階段,人民法院宣判前,人民檢察院發現證據不足或者證據發生變化的,可以撤回起訴。
所以,證據不足的案件能拖多久的問題,取決於案件所處的階段,取決於辦案機關對事實和法律適用的理解。
二、取保候審案件如何結案
首先,取保候審期滿後,解除取保候審或者變更強制措施。其次,如果取保候審期滿後檢察機關沒有起訴,經查是無罪的,可以解除取保候審。此時,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撤銷案件或者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公安機關不答復的,可以請求檢察院監督。公安機關偵查已結案的案件,應當保證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壹並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同時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案件移送情況。在偵查過程中,發現犯罪嫌疑人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對於已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並通知原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最後,如果取保候審沒有結案,檢察院又提起了訴訟,那麽就要變更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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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拘留後,被拘留人應當立即送看守所羈押,並且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非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恐怖活動犯罪的通知可能妨礙偵查,應當在拘留後24小時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在妨礙調查的情形消失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規定,公安機關應當在拘留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訊問被拘留的人。發現不應當拘留的,必須立即釋放,並發給釋放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