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看守所大門附近找保安登記。
2、向站崗士兵出示通行證和執業律師證,並且告知律師會見以及同行人數。
3、在看守所辦事中心律師的會見窗口提交相關資料。
4、如果是三類特殊案件,來看守所之前,刑辯律師得向偵察機關提交會見申請書,並由偵察機關發送。
看守所律師會見的註意事項如下:
1、不得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隱匿、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不得威脅、引誘證人作偽證以及進行其他幹擾司法機關訴訟活動的行為;
2、不得攜同與履行職務無關的人員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得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傳遞信件、錢物,為其通風報信、串供;(不要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家屬)
3、不得明示或暗示被告人不如實供從犯罪事實;
4、列出會見提綱。
5、建議2名律師前往。有的看守所已經明確要求律師會見必須二人,有的看守所並沒有這方面的禁止要求。
6、必須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意見,看是否同意自己給其提供法律幫助。同時告知誰為其聘請的律師,以取得信任感。
7、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其訴訟權利與義務。
綜上所述,律師會見當事人流程是根據不同的訴訟階段來進行確定的。在我國的刑事訴訟的程序中,我國的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
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上述案件,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法律咨詢等;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辯護律師同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通信,適用第壹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