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根據《 刑事訴訟法 》的規定: 犯罪嫌疑人 在被偵查機關 第壹次訊問 後或者 采取強制措施 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 申請取保候審 ;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請律師,應當經偵查機關批準。 公訴案件自案件 移送審查起訴 之日起,犯罪嫌疑人可以請律師辯護;自訴案件的被告人可以隨時請律師辯護。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 或者近親屬, 附帶民事訴訟 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委托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隨時委托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 委托辯護人 的,本人及其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 判處無期徒刑 、死刑,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和國看守所條例》第二十八條 人犯在羈押期間,經辦案機關同意,並經公安機關批準,可以與近親屬通信、會見。 《中華人民***和國看守所條例》第三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已經決定提起公訴的案件,被羈押的人犯在接到起訴書副本後,可以與本人委托的辨護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的辨護人會見、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