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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斷看守所裏的犯人

在看守所提審的犯人,需要先經過看守所審查,然後由辦案人員填寫提審、提審、提審登記表,再由看守所領證、養人,最後由人還證。另外,看守所的犯人是可以見面的,但不是所有人都可以。下面給大家介紹壹下看守所是怎麽判犯人的以及相關內容,希望對妳有所幫助。

第壹,如何判斷看守所裏的犯人

辦案人員接受詢問、審理或者解決時,必須出示有效工作證件和相關憑證。在押人員每次提審、提審、還押,不得少於兩人。傳訊、提審和提審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a)檢驗證書

1.辦案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提審、提審,應當持加蓋提審專用章並註明法定羈押期限的《提審提審憑證》和有效工作證件。

2、人民檢察院提審審查逮捕犯罪嫌疑人,憑《提審證明》、公安機關《批準逮捕書》(復印件)和有效工作證件提審。提審應當在提請批準逮捕之日起7日內進行。有效期屆滿,看守所不予立案。

3.人民檢察院在二審審理死刑案件時,因支持公訴需要傳訊壹審被告人出庭的,應當憑《傳訊解任證明書》、《二審人民法院閱卷通知書》和人民檢察院辦案人員的有效工作證件進行傳訊。

4.辦案機關因辦案需要向罪犯了解相關情況的,應當出示辦案機關公函和辦案人員有效工作證件,經看守所領導批準後提審。

5.辦案機關因偵查工作需要移走在押人員身份證明和贓物的,須持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或人民檢察院主要領導批示的報告,批示中須明確註明“辨認罪犯、犯罪證據”或“贓物”的法律理由,同時由辦案機關憑加蓋訊問專用印章的《訊問移走證明書》移走。

在押人員調離看守所期間,移送的辦案機關應當負責其安全和健康。

6.聽證需要翻譯人員、未成年人監護人、法定代理人等專業人員到場的,辦案機關應當出具書面證明。

違反上述規定或者超過法定羈押期限的,看守所應當拒絕提審、提審或者移交。

(二)填寫《提審、提審和轉介登記表》

(3)證書的簽發人

1.暫時保存辦案機關的《傳訊及解證》或其他傳訊、傳訊及解證的證據。

2.在押人員配備儀器後,被帶到審訊室或交給交付人員。

3.提審和傳訊應當在看守所的訊問室進行。提審或者提審人員在提審或者提審過程中違反有關規定的,看守所應當予以制止,必要時可以中止提審或者提審。

4.看守所應當對從看守所釋放的在押人員進行詢問和檢查,並制作筆錄,由看守所的民警、醫生、辦案人員和在押人員簽字確認。

5.看守所安排提審不得影響被訊問人的正常休息、就餐和疾病治療。

(4)收款人撤回證書

1,安全與健康,體表檢查

提審、傳訊或者提審結束後,看守所應當對在押人員進行安全檢查;其中,看守所還應當對被送回看守所的人員進行身體檢查。檢查應以書面形式記錄。

經檢查無異常的,由看守所民警、辦案人員和在押人員簽字確認,看守所民警將在押人員帶回原監室;發現在押人員攜帶違禁物品的,予以沒收;

發現在押人員體表和健康狀況異常的,看守所應當要求辦案機關作出書面說明,並立即書面報告主管公安機關、上級業務指導部門和人民檢察院檢察部門;那些有生命危險的人拒絕被拘留。

2、在押人員收押後,在“提審、提審、提審登記表”上註明還押時間。

3.將提審憑證、提審憑證和解決方案退還給辦案人員。

法律依據:

《公安部預審工作規則》第十八條:預審人員在審理過程中,應當對犯罪事實、動機和目的、活動方式和手段以及與犯罪有關的人員進行實事求是的詢問。對罪犯提出的申訴和反證,要認真調查處理。預審期間,嚴禁組織群眾對罪犯進行批判。

第二十條訊問罪犯應當每次都制作訊問筆錄,必要時可以要求罪犯本人寫供詞。訊問筆錄要記錄犯人的供述,不要失去原意,讓犯人看得懂。記錄如有遺漏或錯誤,允許罪犯補充修改,並逐頁簽名、按指印。不識字的犯人要給他們讀審訊記錄。每次審判後,審查員和記錄員應在記錄的最後壹頁簽名。

二、看守所關押的犯人如何申請取保候審?

1,申請取保候審。

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和近親屬,犯罪嫌疑人聘請的律師,有權申請取保候審。

2.取保候審的決定。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到取保候審申請後,應當在7日內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復。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的,應當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檢察院檢察長或者人民法院院長批準,並出具《取保候審決定書》和《取保候審執行通知書》,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3.執行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的執行機關是公安機關。執行時,公安機關應當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讀《取保候審決定書》,責令其簽名或者蓋章,並告知其取保候審期間應當遵守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當在取保候審期限屆滿後將保證金退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並通知擔保人解除擔保。

4.取保候審的期限

取保候審最長期限不得超過12個月。取保候審期間,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判不得中斷。取保候審期限屆滿,或者發現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案件已經結案的,由原決定機關作出撤銷取保候審的決定,並通知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

三、如何向看守所申請探監

1.各地探監的要求不壹樣。壹般來說,妳應出示以下文件:

(1)身份證件(包括身份證、臨時身份證、戶口本、戶籍證明、軍官證、士兵證等。),

(2)當地街道辦事處、居委會、村委會出具的相關證明。現在普遍的做法是不需要第二個證明。

2、不是每個人都有探視權,壹般來說,只有罪犯的親屬和監護人才能行使探視權。而且,只有規定的探監日才能探監。可以查壹下電話,問壹下探視時間,和他的直系親屬壹起去。

3.看守所裏的未決犯不允許探監,也不允許會見除律師以外的任何人。

(1)被判在看守所服刑的罪犯可以探視,但壹個月內探視不得超過三次。壹般來說,星期六和星期天不是探視時間。

(2)不是每個人都有探視權。壹般來說,罪犯的近親屬或者其他關系密切的人都可以。但是從外面給犯人送東西或者錢是可以的,但是東西必須是看守所下面的商店買的或者驗貨後才能送。

4.探望被關押在看守所的親友,也是壹種探監。

以上是編輯搜集的關於如何判斷看守所犯人的相關知識,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辦案人員到看守所訊問犯人,需要經過壹系列程序,才能最終訊問犯人。註意,看守所不允許訊問沒有相關證件的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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