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下面簡單介紹壹下這種解讀。
首先,明確重要的法律概念——“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根據國家現行相關法律法規,“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包括以下三類考試:
(壹)國家教育考試,包括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研究生招生考試、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成人高等學校招生考試;
(二)公務員錄用考試,包括中央和地方公務員錄用考試;
(3)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包括全國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全國教師資格考試、註冊會計師全國統壹考試、會計師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資產評估師資格考試、醫師資格考試、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考試、註冊建築師資格考試、建造師資格考試等。
在上述考試中,組織作弊,為他人實施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非法出售或者向他人提供相應考試的試題、答案,或者讓他人代替他人參加相應考試的,均觸犯刑法,應當依法懲處。
二是除上述考試外,在其他考試中組織作弊,為他人組織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非法出售、提供考試試題、答案等行為的人員。,依法追究刑事法律責任。有了這壹規定,司法機關依法打擊各種考試中的舞弊行為,違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法律責任也就沒有了法律漏洞。
2.個案分析
2065438+2004年月,通過網上論壇認識陸,並達成協議聘請陸代替自己參加即將舉行的全國研究生入學考試。
後來,當陸代替參加上述考試的壹個科目時,被監考老師當場抓住並報了警。陸某如實向警方供述了代替考試的行為。得知陸被抓獲後,在家人的陪同下,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經過審理,法院認為:
被告人要求被告人陸代其考研,兩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代考罪。陸具有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從輕情節,具有自首的從輕情節,對其從輕處罰。
考慮到本案的具體情況,法院判處被告人陸拘役壹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被告人吳某被拘留壹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壹萬元。
3.律師建議
考試作弊的人,壹旦被發現,無論是否觸犯刑法,都是人生的汙點,尤其是對大學生而言;如果為此遭受刑事處罰,犯罪記錄會給當事人的後續生活帶來壹系列不可逆的不良影響,不可挽回。
對於同學朋友來說,面對任何考試,無論是從誠信守法的角度,還是從利益衡量的角度,都應該堅持原則,遠離考試舞弊;不要自作聰明鉆法律的空子,以免被抓到後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