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名稱符合司法部《律師事務所名稱管理辦法》的規定;
2、有適合律師執業的固定辦公場所;
3.資產超過65438萬元人民幣;
4.有律師事務所章程和書面合夥(合作)協議;
5.有3名以上發起人。
個人設立律師事務所的名稱檢索和申請程序如下:
1,搜索名稱。申請人應當填寫《律師事務所名稱檢索申請表》、《發起人基本信息登記表》壹式兩份,以及證明發起人身份、學歷、法律資格的文件原件;
2.市司法局律師工作管理處已審核並在壹周內上報山東省司法廳;
3.市司法局律師工作管理辦公室應當在收到《山東省司法廳名稱檢索通知書》後三日內通知申請人準備好律師事務所的申請文件;
4.申請設立律師事務所的發起人,應當在申請材料申報期內接受市司法局組織的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專項培訓。培訓合格的,由市司法局向省司法廳頒發保薦人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合格證書;
5.市司法局律師工作管理辦公室自收到申請文件之日起30日內完成初審。經審查認為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工作人員應當壹次性告知申請人補充、修改材料的意見;
6、經市司法局領導同意,出具《律師事務所設立審核意見》,並連同申請文件壹並報送審批機關。
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設立三年以上、執業律師二十人以上的合夥律師事務所,根據業務發展需要,可以在所在市、縣以外設立分所。直轄市、設區的市的合夥律師事務所也可以在所在市以外的區、縣設立分所。
律師事務所及其分所受到停業整頓處罰的,在限期內,該律師事務所不得申請設立分所;律師事務所分所受到吊銷執業許可證處罰的,自分所受到處罰之日起兩年內,該律師事務所不得申請設立分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