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給看守所裏的犯人寄信,但是信件會被看守所檢查,以確保安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壹條看守所受辦案機關委托,可以檢查罪犯收發的信件。發現阻礙偵查、起訴、審判的,可以予以拘留,移送辦案機關處理。
看守所內送物、會見、通信、請假說明看守所應當接受辦案機關的委托,檢查在押人員收發的信件。檢查後,沒有問題的信件可以寄給或交給被拘留者本人;如果發現阻礙偵查、起訴、審判的信件,應當予以扣押、移送。
擴展數據:
囚犯面談:
第三十四條罪犯與其居住在境內的近親屬通信,必須經辦案機關批準,要求會見的,必須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主管局或者局長批準。
罪犯與其居住在香港、澳門、臺灣省和外國的近親屬或者外國籍罪犯與其近親屬、監護人、駐華使館領館人員會見和通信,必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或者國家安全廳、局批準。
第三十五條會見罪犯每月不得超過壹次,每次不得超過半小時,每次會見近親屬不得超過三人。會議期間,現場要有辦案人員和警衛進行監控。外國籍罪犯、少數民族罪犯和聾啞罪犯還必須有辦案機關聘請的翻譯人員在場。會議期間,禁止談論案情,不得用暗語交談,不得私傳物品。對違反規定,不聽制止的,責令立即停止會議。
第三十六條經辦案機關同意,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主管局、局長批準,罪犯可以暫時離開其病危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病情嚴重,當天無法返回原地的犯人,不允許探視。
來訪者應當由兩名以上調查人員陪同和監護,不得在外過夜。
參考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