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主需要的是那種是介於幾種罪行之間的,不容易認定的。
下面題為2006年湖南某檢察院法庭辯論賽的題目之壹,可供樓主參考:
2004年10月初的壹天中午,王某在銀行存款2250元,銀行工作人員在電腦上輸入存款數額時,不小心在2250元後多加了壹個“0”,輸進電腦的存款成了22500元,而不是王某存的2250元。王某拿到存折時,發現了銀行人員的失誤,接著便在其他的儲蓄點將其全部取走。當日下午5點半,銀行對賬時發現了失誤,但發現款已全部被王某取走,遂電話聯系王某要求其退還多取的款項。王某避而不見銀行人員,並搬離原來居住的地方,無法聯系。銀行人員遂到公安機關報案。
分歧
對於王某取走這20250元究竟該如何處理,有三種不同的意見:
第壹種意見:這20250元對王某而言只是民事上的不當得利。對王某取走這20250元的行為,是王某在已占有的情況下轉移這筆不當得利的行為。而對王某拒不退還的行為,銀行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二種意見:王某的行為構成盜竊罪。王某采用主觀上自認為不被財物所有者(銀行)發覺的方法竊取財物的行為,數額巨大,已觸犯刑法,應當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第三種意見:王某的行為構成侵占罪。
去年參加本市檢察官辯論賽題目之壹
被告人於飛,男,26歲,暫無固定職業。2003年4月5日,被告人於飛與朋友趙某、李某在街頭相遇,趙某、李某談到因經營不當,欠他人1萬元貨款,急需用錢還帳。於飛提議,離此處不遠有高速公路收費站,可將收費人員趕走後,收取費用。當日17:00時,於飛攜帶棍棒,駕車帶領趙某、李某二人來到某市高速公路收費站。於飛拿出棍棒,稱剛從監獄出來,沒有錢花,要“征用”收費站6小時,命令值班收費人員魯臨風、宋小雨把發票及收的款都帶走,到外面的車上休息,否則,將使二人受“皮肉之苦”。趙某、李某將魯、宋二人帶到車上,並壹起在車上等候,期間,魯、宋二人除不得入收費站外,可自行活動。應魯、宋二人要求,趙某、李某為其購買了夜宵。於飛則按照高速公路記費標準對通行車輛收費,但稱發票用完,不給司機開發票,***獲得人民幣3萬元。收費6小時後,被告人於飛等人離開。2003年4月6日,警方接到報案後將於飛抓獲。經查,該收費站系國有事業單位。
該三人構成何罪?
當時辯題是構成詐騙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