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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供可以定罪量刑嗎?

只有認罪是不能定罪量刑的。

刑事案件的證據包括物證、書證、證人證言、鑒定結論等。如果犯罪證據充分,犯罪事實清楚,法院就會定罪。收集犯罪證據的方法:

1.詢問:詢問是指執法機關或律師要求當事人、證人或鑒定人陳述自己對案件的了解。

2.訊問:訊問是指執法機關要求違法行為人、犯罪嫌疑人或者刑事被告人如實說明案情的方法。

3.辨認:辨認需要受害者或證人從許多相似的物體、地方或人物中選擇他所看到的和聽到的。

4.檢查:檢查是指執法人員來到現場發現和提取證據的壹項專門活動。檢查的主體僅限於執法機關,律師無權進行檢查。

5.檢查:檢查是指執法機關依法對與案件有關的人員進行檢查的專項活動。

6.搜查:搜查是指執法機關依據職權對與案件有關的場所或人員進行強制性搜查、搜查、提取證據材料的專門活動。

7.實驗;實驗是指執法機關模擬和再現犯罪現場、犯罪過程或案件過程的專門活動,主要適用於刑事案件。

8.鑒定:鑒定是指專門機構或人員利用其專業技術知識和科技設備,對相關的專門問題進行檢驗並作出鑒定結論的活動。

正是由於口供的巨大實際作用,對偵查機關的負面影響也很大,隱藏的危機也會越來越明顯。主要表現在:

1,讓刑偵工作模式僵化。因為口供成了壹種快捷的取證方式,在相當壹部分偵查人員的心目中,刑偵的工作方法被簡化了。他們早已習慣並依賴於“查找隊列底部-找到嫌疑人-突擊審訊-破案”的案件偵破方式。刑事偵查基礎設施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刑事技術被忽視,案件偵破中的科技含量不高,嚴重制約了刑事偵查運行機制的發展,影響了現代刑事偵查體系的形成。

2.偵查視野受口供影響。在具體案件的偵查中,由於過度依賴口供破案,外圍調查取證工作滯後,使得偵查工作容易陷入對口供無休止的查證,偵查方向極不確定。對此,不少辦案人員深有體會,“指著兔子讓人趕走”往往耗費大量人力物力,耽誤寶貴的調查取證時間,導致壹些案件關鍵證據因取證不及時而永久丟失,造成既不能認定又不能否定的疑難案件。

3.誘導刑訊逼供等非法取證。刑訊逼供屢禁不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最直接的原因應該是過度依賴口供在偵查破案過程中的作用。口供的使用提高了偵查效率,節約了偵查資源,這是不言而喻的。但是,口供的多變和脆弱是不爭的事實,當庭翻供也屢見不鮮,僅憑口供定罪造成的冤假錯案也不在少數。

綜上所述,不能僅憑口供就定罪。被告人供述是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法定證據類型之壹。真實的供詞,無論有罪還是無罪,都可能成為有力的證據。從這個角度來說,表白的作用確實是獨特的,不可替代的。但口供本身可能是虛偽的,需要結合其他證據才能確定被告人是否構成犯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

重視證據、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的原則。無論什麽情況,都要重視證據,重視調查研究,不要輕信口供。如果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並處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予以處罰。

證據確實、充分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有證據證明定罪量刑的事實;

(二)定案所依據的證據經過法定程序查證屬實的;

(三)根據全案證據,對查明的事實已經排除合理懷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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