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庫爾勒的禁狗令包括哪些章節

《庫爾勒市養犬管理條例》已於2011年3月25日經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壹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年6月65438日起施行。

2011 4月28日

第壹條為了規範養犬行為,加強養犬管理,保障公民身體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市容環境和社會公共秩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庫爾勒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庫爾勒市區養犬和養犬管理應當遵守本條例。城市範圍由庫爾勒市人民政府劃定,並向社會公布。

軍犬、警犬、動物園、科研實驗用犬和其他特種犬的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養犬實行嚴格管理和有限管理相結合的方針,堅持政府部門執法、基層組織參與管理、公眾監督和養犬人自律的原則。

第四條本條例由庫爾勒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

庫爾勒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由庫爾勒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牽頭,公安、畜牧獸醫、工商、衛生、環保等職能部門組成的養犬管理機構,具體指導、協調、監督、檢查養犬工作。

庫爾勒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養犬登記和年檢,建立養犬管理檔案,收留無主犬和遺棄犬,查處無證養犬、街頭流動賣狗等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行為。

庫爾勒市公安部門負責處理犬只傷人、吠叫擾民事件。

庫爾勒市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負責犬只防疫、免疫和染疫犬、無主犬的無害化處理。庫爾勒市動物衛生監督所負責犬只檢疫及其日常監督管理執法。

庫爾勒市工商部門負責犬類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

庫爾勒市衛生行政部門負責人負責狂犬病疫苗註射、狂犬病患者診治和狂犬病疫情監測。

庫爾勒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規模化養犬的環境監管。

第五條街道辦事處、社區、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等單位應當協助做好養犬管理工作。組織開展依法、文明養犬宣傳教育,做好養犬民事糾紛調解工作。調解不成的,及時向相關職能部門報告。

社區居委會、業主委員會可以召開居民會議、業主大會,依法制定本居住區養犬管理事項公約,並監督實施。居民和業主應當遵守本公約。

第六條養犬實行登記和年檢制度。

第七條禁止飼養烈性犬和大型犬。具體禁養品種和標準由庫爾勒市人民政府確定,並向社會公布。

醫院、學校、幼兒園的教學區、宿舍區禁止養犬。

因工作需要飼養烈性犬、大型犬的單位或者個人飼養導盲犬、扶助犬的,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八條單位和個人應當在養犬後30日內,攜犬到庫爾勒市畜牧獸醫部門進行免疫,並取得免疫證明;憑免疫證明到登記機關進行登記,領取養犬許可證和犬牌。

第九條登記機關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登記備案,核發養犬登記證和養犬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登記機關應當通知申請人,並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條養犬登記證有效期為壹年,養犬人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30日內,持有效的養犬登記證到登記機關辦理年檢手續。

第十壹條養犬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到登記機關辦理相關手續:

(壹)住所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5日內辦理變更登記;

(2)轉讓或者贈與犬只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自受讓人之日起15日內辦理變更登記;

(三)放棄養犬的,應當在3日內將犬只送交看守所並註銷登記;

(四)養犬登記證或者養犬許可證遺失的,自遺失之日起15日內申請補發;

第十二條登記機關應當設立犬只收容中心,負責收容沒收的犬只、無主的犬只和遺棄的犬只。

收容在看守所內的犬只,自羈押之日起5日內可以認領、收養;認領人、收養人應當承擔收容期間的保管、飼養、檢疫等相應費用;無人認領或被收養的,由看守所負責處理。

第十三條註冊登記的犬只生育幼犬的,犬主應當在幼犬出生後45日內接受首次免疫,並在三個月內自行處理。犬只成熟不處理的,送看守所,按棄犬處理。

第十四條養犬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按規定對犬只進行檢疫和免疫;

(二)不得攜犬進入超市、商場(店)、商業街、賓館、飯店、美容院、金融機構、風景旅遊區(帶)、公園、機關、學校、幼兒園、醫院、影劇院、展覽館、體育館、遊樂場、火車站、人員密集區等公共場所;

(3)不得攜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四)不得在住宅小區、辦公樓* * *區域或者樓梯間養犬;

(五)攜犬外出,應當拴養犬只,持有養犬登記證,並佩戴犬只標簽,由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牽領;

(6)攜犬乘坐公共電梯的,應當避開電梯運行高峰時段;

(七)單位飼養或者繁育的烈性犬、大型犬應當有專人管理,實行圈養或者圈養,不得外出遛犬;

(八)犬只在外排泄糞便,犬主應當及時清除;

(九)不得打擾他人的正常生活,犬吠影響他人休息的,犬主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犬只對他人造成傷害的,養犬人應當立即將傷者送至醫療衛生機構救治。養犬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由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養犬人未盡到註意義務,致使犬只危及交通安全,造成交通事故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犬只傷亡的,責任由犬只主人承擔。

第十六條從事犬類養殖銷售、舉辦犬類展覽、開辦動物診所或者從事其他犬類經營活動的,應當取得庫爾勒市畜牧獸醫主管部門的許可或者相關證明,經登記機關備案後,依法辦理工商登記。

第十七條犬類交易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持有有效的犬只檢疫和免疫證明;

(二)犬只應當籠養或者采取其他保護措施;

(三)在經批準的合法經營場所進行交易。

第十八條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批評、勸阻或者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舉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處理。

第十九條登記機關應當建立養犬管理檔案,對多次被舉報或者被處罰的養犬人進行重點管理。

養犬人違反本條例,其犬只被登記機關沒收並吊銷養犬登記證的,三年內不得申請養犬登記。

第二十條養犬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登記機關給予批評教育,批評教育拒不改正的,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犬只,吊銷養犬登記證,收回養犬許可證。

(壹)違反第七條規定,在禁養區養犬或者飼養烈性犬、大型犬的,每只罰款500元;

(二)違反第八條、第十條規定,未經登記、年檢養犬的,每次罰款200元;

(三)違反本條例第十壹條,未按期辦理變更、註銷或者補辦養犬登記手續的,處以200元罰款;

(四)違反第十四條第(二)、(三)、(四)、(五)、(六)、(七)、(八)項禁止性行為的,處以50元以上3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壹條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十四條第(壹)項規定,未按規定對犬只進行檢疫和免疫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八條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第(九)項,養犬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 * *和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七十五條規定處理。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非法從事犬類經營活動的,依照畜牧獸醫、工商行政管理等法律法規處理。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由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處理。

第二十五條拒絕或者阻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養犬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養犬管理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當事人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八條自治縣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二十九條本條例自201年6月1日起施行。

附:立法參考

壹、《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第七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進行處理,處理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可以處壹千元以下罰款:

(壹)未按照動物疫病強制免疫計劃對飼養的動物進行免疫的;

(二)種用動物或者乳用動物未經檢驗或者未按照規定處理的;

(三)裝載動物、動物產品的車輛在裝載前和卸載後未及時清洗消毒的。

第七十七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處以壹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壹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壹)未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擅自設立動物養殖場(養殖小區)和隔離場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動物及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的;

(二)未辦理審批手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引進乳用動物、種用動物及其精液、胚胎、種蛋的;

(三)未經檢疫向無規定動物疫病區輸入動物、動物產品的。

第七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屠宰、經營、運輸的動物無檢疫證明,經營、運輸的動物產品無檢疫證明、檢疫標誌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處以檢疫合格的同類動物、動物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對貨主以外的承運人處以運輸費用壹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壹條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動物診療許可證,從事動物診療活動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停止診療活動,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三萬元以上的,處以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3萬元的,處以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動物診療機構違反本法規定,造成動物疫病傳播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處以壹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發證機關吊銷動物診療許可證。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三條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壹)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壹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第七十五條飼養動物,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給予警告;經警告不改正,或者放任動物恐嚇他人的,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驅趕動物傷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條第壹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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