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奸罪是指違反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違背婦女的意誌,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系的行為。
刑法
第236條強奸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罪從重處罰。
強奸婦女或者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a)強奸婦女、強奸幼女;
(二)強奸婦女,強奸多名幼女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的;
(四)輪奸二人以上的;
(五)造成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擴展數據
情況
2007年6月5438+10月65438+7月20日晚,被告人小池在閩清縣上蓮街與被害人陳某某及其同學見面,相約到上蓮鄉福利村黃嘯家中喝酒。酒後,被害人陳在黃家二樓臥室休息時,被告人小池、大池、用繩索將被害人捆綁。由於受害人掙紮,捆綁不成功。此後,三名被告人在陳醉酒後對其實施了強奸。
法院認為,被告人小池、大池、黃嘯違背婦女意誌,在婦女醉酒後,采用暴力手段強行與其發生性關系,已構成強奸罪。三被告人輪奸被害人陳某某,具有法定加重情節。被告人大池及其辯護人認為,大池的行為應當是強奸未遂。
因為此案是兩人以上輪奸,是* * *同案犯。被告人雖未完成性行為,但其他兩被告人已強行與被害人陳某某發生性關系,故被告人的行為也應認定為強奸罪,但量刑時可考慮該情節。鑒於三被告人犯罪時不滿18周歲,依法應當減輕處罰。
因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236條第3 (4)款、第25條第1款、第17條第1款和第3款,判定被告人肖馳和黃嘯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大遲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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