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護人與訴訟代理人的不同定義辯護人是指受被追訴人委托或者人民法院指定,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辯護權,維護其合法權益的人。辯護人可以是律師、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工作的單位,也可以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屬、朋友。但只能指定律師辯護。辯護人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不隸屬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不隸屬於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訴訟代理人的定義是指在法律規定的範圍或者當事人授予的權限內,作為代理人以壹方當事人的名義實施訴訟和接受訴訟的人。原告、被告、第三人代理人民案件適用不同的民事訴訟,是基於當事人的委托或者法律的直接規定。他們的職責範圍很廣,可以在代理權限範圍內進行各種訴訟行為,包括處分當事人的實體權利。嚴格來說,民事訴訟代理人在訴訟中不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壹般都是在法院受理案件後介入訴訟,開始訴訟代理活動。刑事辯護人限於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是根據被告人的委托或者法院的指定而產生的。他的職責比較簡單,只能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在訴訟中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辯護人可以從案件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之日起介入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需要聘請律師提供法律援助的,可以在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時或者采取強制措施時提出)。自訴案件的被告人在法院受理案件後,有權委托辯護人介入訴訟。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 *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壹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 (壹)律師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和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