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人或家屬及本人聘請的律師向辦案機關申請取保候審;
2、辦案機關填寫《申請取保候審報告》,經縣、市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
3、提出擔保人或保證金,由辦案機關審查。如有擔保人,填寫擔保書;
4、填寫《取保候審決定書》;
5.向被取保候審人員宣布條例,說明事項,告知法律責任;
6.將被保釋。
提起刑事案件的程序如下:
1,立案偵查。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在管轄範圍內立案偵查;
2.備案材料的審核。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應當在管轄範圍內,及時審查檢舉、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明顯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不予立案,並告知申訴人不予立案的理由。投訴人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
3.歸檔材料的處理。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予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不予立案偵查的,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予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
綜上所述,跨省刑事案件取保候審的,由本人或家屬及本人聘請的律師向辦案機關申請取保候審;辦案機關應當填寫《申請取保候審報告》,經縣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提出擔保人或者提交保證金,由辦案機關審查。如有擔保人,填寫擔保書;填寫《取保候審決定書》;向被取保候審人員宣布條例,說明事項,告知法律責任;將被保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取保候審的條件和執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於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壹)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被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了結,需要取保候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