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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見證和公證處公證有什麽區別

律師見證,是指律師事務所接受當事人的委托或申請,指派具有律師資格或法律職業資格,並有律師執業證書的律師,以律師事務所和見證律師的名義,就有關的法律行為或法律事實的真實性謹慎審查證明的壹種律師非訴訟業務活動。目的是見證某壹法律行為或法律事實的真實性和合法性。進行合同見證要查明當事人提交材料的真實性,確定意思表示要真實、明確,無欺詐、脅迫、乘人之危和重大誤解的情形。律師見證必須堅持在法律事實或法律行為發生時親眼所見的原則。對於已經發生或者將要發生的事情,律師都不能見證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公證制度是國家司法制度的組成部分,是國家預防糾紛、維護法制、鞏固法律秩序的壹種司法手段。公證機構的證明活動與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訴訟活動不同。前者是在發生民事爭議之前,對法律行為和有法律意義的文書、事實的真實性和合法性給予認可,借以防止糾紛,減少訴訟。它不能為當事人解決爭議;而人民法院的訴訟活動,則是在發生民事權益糾紛並由當事人起訴之後進行的,其目的是作出裁決。

公證與律師見證的差別

比較公證和律師見證各自的特征,我們可以發現其主要區別所在:

1、行為的主體不同,前者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的證明機構,後者是以營利為目的的律師事務所。

2、行為的依據不同,前者是基於法律的規定和當事人的申請(二者缺壹不可),而後者是基於當事人的委托和雙方的自願(二者缺壹不可);

3、適用的範圍不同,前者適用的範圍有法律法規的明確規定,而後者適用的範圍沒有法律法規的明確規定,壹般來說只要是法律法規沒有禁止的事項都是可以見證的。

4、效力不同,盡管兩者都是起證明作用的,但前者的證明效力比後者強。

總結:以上就是整理的律師見證與公證的概念以及兩者的區別。律師見證和公證兩者各有所長,律師見證具有很強的靈活性,但使用範圍有限,公證在效力上又強於律師見證,建議大家可以根據不同情況選擇不同的證明方式

法律依據:

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法定的遺囑形式有五種,分別是: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其中最常見的是公證遺囑和律師見證遺囑,律師見證遺囑屬於代書遺囑的壹種。

第壹,就效力來講,如果遺囑人既立有公證遺囑,也立有律師見證遺囑並且兩者內容相互矛盾的,以最後所立的公證遺囑為準。但是如果沒有立過公證遺囑,則以最後壹份遺囑為準。

第二、就服務質量來講,律師見證遺囑的服務壹般優於公證遺囑服務公證需要拿著起草好的遺囑去公證處,公證處沒有起草遺囑的業務和功能。律師見證則無需事先寫好遺囑,律師可以憑其專業和經驗幫當事人起草遺囑,能有效避免歧義和以後可能發生的糾紛。並提供遺囑、繼承等方面法律咨詢,幫助當事人充分了解繼承法及相關法律規定;

第三,就費用來講,律師見證遺囑的收費壹般高於公證遺囑的收費,這主要是由律師事務所律師服務質量,法律專業化服務高於公證服務質量決定的。

第四,就延伸服務來講,公證遺囑的服務比較單壹,律師見證遺囑的延伸服務較多,且具有人性化的特點,比如遺產的籌劃、遺囑的執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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