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鄺光華的案件查處

2013年,根據中央第八巡視組和江西省委的有關指示精神,贛州市開展了為期3個月的稀土專項整治。

2013年7月,鄺光華從安遠縣縣委書記調任贛州市機關事務管理局,並於2013年國慶期間被“雙規”。

2013年12月23日,鄺光華因涉嫌受賄罪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6日被逮捕。 2014年8月14日,鄺光華被控受賄、濫用職權案在江西贛州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贛州市檢察院公訴人宣讀起訴書:2005年至2013年,鄺光華擔任安遠縣縣委副書記、安遠縣副縣長、會昌縣委副書記、會昌縣副縣長、縣長、安遠縣縣委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牟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計價值人民幣695.50133萬元,其中126.14萬元未遂,美金0.22525萬元。

起訴書詳細列舉了鄺光華收受9起賄賂的細節,公訴人認為鄺光華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針對贛州市檢察院的起訴書,鄺光華當庭逐壹否認了受賄、濫用職權,稱自己受到專案組刑訊逼供,被迫捏造受賄情節,只承認收受了禮品帝駝牌手表和佳能DV壹臺,其他事項是在專案組辦案人員嚴刑拷打和脅迫下被迫捏造的供述。

起訴書顯示,“2010年春節前的壹天,在會昌縣筠門嶺鎮去尋烏縣的岔路口,謝某給鄺光華人民幣100萬元。”鄺光華說,2010年春節,他根本沒有在該路段見過謝某,也沒有收過謝某的錢。該項陳述是在辦案人員的誘導和逼迫下捏造出來的。

鄺光華稱,自己在被雙規的88天,遭到辦案人員的刑訊逼供。鄺稱,最後不堪毆打和對方以家人相威脅,被迫按照對方的意思虛構事實招供。 鄺光華當庭展示身上的傷痕,他稱腰部以下受到嚴重擠壓,雙腿腫脹,兩腿內傷嚴重,行動不便。家屬多次要求驗傷被有關方面拒絕。

這些“刑訊逼供”並不涉及非法證據排除問題,“法院只管檢察院、公安的刑訊逼供。”鄺光華律師鞏誌芳說,而在案件移交檢察院後,檢察院沒有刑訊逼供行為,相關口供證據都是檢察院重新做的,而這壹階段鄺光華作出了和雙規時同樣的供述。

審判長在庭審中多次打斷鄺光華的發言,要求他僅就起訴書中涉及的犯罪事實進行論述,不要把與本案無關內容牽扯進來。

鄺光華的代理律師張青松當庭要求將偵查階段的證據作為非法取得的證據以予排除。審判長說根據法律相關規定,法庭決定在法庭調查結束之前,對證據的合法性壹並調查。

法庭認為,鄺光華的口供是該案的重要證據,法庭最後認定雖然鄺在庭審中翻供,但他不能合理說明翻供原因,而且其辯解與全案證據矛盾,所以可以采信偵查階段的口供。 庭審中,鄺光華舉報蘇榮的妻子於麗芳想插手安遠縣的稀土礦,鄺光華沒有辦成,招致贛州市主要領導打擊報復。

法院審判人員和檢察院公訴人員在庭上沒有就鄺光華的舉報表態。鄺光華的代理律師張青松稱,鄺光華的舉報若屬實,壹旦查實有犯罪線索或者犯罪行為,可以按照舉報立功,在量刑上適當給予輕判。

審判長當庭表示,法院審查的是司法機關提供的證據,檢察機關取證合法,不存在刑訊逼供。

判決書稱,根據法律規定,犯罪分子到案後有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或者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的,應當認定為有立功表現。本案中,鄺光華雖然當庭“舉報”,但並沒有檢舉揭發任何人實施犯罪行為,這種“舉報”既不屬於“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也不屬於“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依法不能認定有立功表現。 法院壹審審理認為,鄺光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構成受賄罪。鄺光華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明知其親屬羅某某在安遠縣非法開采稀土,仍違法指示下屬予以關照,致使羅某某等人非法開采稀土的行為長期沒有得到有關部門依法查處,造成國家礦產資源遭受嚴重損失,屬於違反規定處理公務、情節特別嚴重的行為,其行為構成濫用職權罪。

2014年10月9日上午,江西省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安遠縣原縣委書記鄺光華受賄、濫用職權壹案公開開庭宣判:以受賄罪判處鄺光華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沒收財產六十萬元;以濫用職權罪判處鄺光華有期徒刑五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七年,並處沒收財產六十萬元。

鄺光華當庭表示不服,將提起上訴。 2015年9月7日,鄺光華被江西省高院通告以受賄罪,二審判處有期徒刑15年。

經江西省高院二審審理查明,鄺光華多次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財物***計價值人民幣639.3613萬元、美元2252.5元(其中70萬元未遂)。其中,收受江西會昌順達實業有限公司董事長謝祚珍壹人賄賂便達37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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