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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反殺”寶馬男”案是否屬於正當防衛,律師之我見

8月27日晚,江蘇省昆山市兩男子因行車發生沖突。視頻中顯示,壹輛白色寶馬車駛入非機動車道,與電動車騎車人發生爭執,寶馬車後座壹男子下車與騎車人發生口角,盡管有女伴相勸,但兩人仍舊發生推搡。此時,“寶馬男”從車上下來,對騎車人拳打腳踢,後又返回車內拿出壹把長刀,砍向騎車人。騎車人雖連連躲避,但仍被砍中。“寶馬男”在砍人時,長刀不慎落地,騎車人搶先壹步撿起長刀,朝”寶馬男”腹部連刺兩刀致使”寶馬男”倒地。在”寶馬男”起身反抗過程中,騎車人又朝”寶馬男”連砍三刀。”寶馬男”反身跑回寶馬車時,騎車人又追砍兩刀,後寶馬車司機被騎車人砍殺身亡。此案在網絡上持續發酵,對騎車人是屬於正當防衛或防衛過當爭論不休。

從視頻中我們可以看到,寶馬男從車上下來追打騎車人,騎車人只是防衛,幾乎沒有還手,"寶馬男"跑回從車上拿出長刀,向騎車人臂部、腿部、頭部連續揮砍五刀,騎車人也只是躲避,騎車人壹直比較克制。作為壹個正常人面對這種生命遇到嚴重危險時刻,是奮起反抗還是跪地求饒?

"寶馬男"在繼續追砍騎車人時,長刀甩到地上,寶馬男仍欲搶刀行兇,騎車人搶先壹步撿起長刀,捅向寶馬男,在寶馬男倒地後,騎車人為防止寶馬男反擊,又連砍寶馬男兩刀,寶馬男起身後仍欲反抗,騎車人又追砍寶馬男壹刀。對騎車人開始的反抗行為屬於正當防衛沒有太大爭議。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騎車人奪過刀砍傷寶馬男,寶馬男反身往車尾方向跑動時,騎車人繼續追趕砍殺的行為,是否屬於正當防衛?

關於正當防衛,我國古代防衛制度源遠流長,《尚書舜典》中有“眚災肆赦”的記載。這句話的意思是遇不正之侵害,躲避現在之危難,皆可謂之不幸,因不幸而觸犯刑罪,亦應當赦免之。這句話反映了朦朧狀態的正當防衛,其中也包含了無限防衛的意識。《周禮.秋官.朝士》稱:“凡盜賊軍鄉邑,及家人,殺之無罪”。《漢律》規定:“無故入人室宅廬舍,上人車船,牽引欲犯法者,其時格殺之,無罪”《唐律》關於“諸夜無故入人家者,主人登時殺者,勿論”。元代宥“夫獲妻奸而妻拘捕,殺之無罪”。

在國外也有許多關於正當防衛的案例可以借鑒。特別要提到的是美國的不退讓法“No retreat law”。不退讓法,是指有合理理由相信非法的威脅,沒有義務先撤退。

我國刑法也有關於正當防衛的相關法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二十條:為了使國家、公***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另外,刑法第二十條條第三款提到了特別防衛權,就是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壹種觀點認為:寶馬男反身逃跑時,騎車人掌握了主動權,寶馬男已經喪失了繼續侵害的能力,此時騎車人繼續追砍的行為應屬於防衛過當或者故意傷害。筆者不同意該觀點,筆者認為:騎車人繼續追砍行為,是為了制止寶馬男的進壹步傷害而采取的必要措施,應屬於正當防衛(此觀點僅為筆者個人觀點)。具體理由如下:

1.寶馬車男子的行為已經嚴重危及了騎車人的人身安全,屬於嚴重的暴力犯罪。騎車人本來已經將電動車挪開,準備離開,但是此時”寶馬男”卻突然追打騎車人,騎車人無意與其糾纏,沒有過多還手,只是做出壹些防禦性的動作,但是“寶馬男”卻不依不饒,反而跑回寶馬車拿出壹把長約80cm砍刀,沖向並追砍騎車人,導致騎車人身體多處受傷,此時寶馬男的行為屬於“正在進行的行兇”,已經對騎車人的生命安全造成了極大的威脅。

2.在寶馬男丟失刀具後,仍然要繼續撿刀傷害騎車人,毫無終止傷害的意圖。

3.在此情況下,面對”寶馬男”的極度暴力行為,騎車人不得不采取更有效地維護自身安全的方法,在奪得”寶馬男”的刀後,騎車人進行了反追砍,以阻止寶馬男的繼續行兇。

4.寶馬男子跑去的方向正是他拿出砍刀的方向,很難判斷當時寶馬男是欲逃跑還是繼續拿兇器進壹步反擊,不排除寶馬男駕車沖撞腿部已經受傷的騎車人,更不能排除寶馬男再次從車上拿出刀具、槍械等兇器繼續反擊和施暴。

5.就當時形勢而言,騎車人是壹個人,而寶馬男還有三四個同夥,人數上寶馬男占優。且在砍人之前,寶馬男多人曾經圍攻過騎車人,情急之下,不能保證寶馬男糾集其同夥繼續圍攻傷害騎車人。

6.作為首先被傷害壹方,當時的形勢不容騎車人多想,他必須首先確認自己的生命安全是否還會受到進壹步的威脅,而寶馬男還繼續往車的方向跑動,對於騎車人不可能事先明確判斷加害人是否會繼續反擊,不得不繼續追砍寶馬男,使其徹底喪失反擊能力。

7.在警察出現時,白衣騎車人還緊緊握著刀,說明他當時內心深處依舊處於恐懼和提防之中,害怕寶馬男醒過來或者他的同夥反擊,此時時刻沒有人會考慮如何才屬於正當防衛。假若,寶馬男子糾集同夥繼續反擊,受害人可能就是騎車人。此時想的應該是該如何保障自己的生命安全,這是作為壹個正常人自我保護的本能。

此案要綜合考慮防衛的必要性和緊迫性,是否使寶馬男徹底失去反抗能力(包括不法侵害人已中止犯罪,已經被徹底制服,已經喪失了侵害能力等情形),騎車人的壹系列行為均未超過正常人所采取的必要措施,應當屬於正當防衛。

最終確定騎車人為正當防衛,有利於匡扶正義,讓受害者在面對暴力時勇於反抗,對於犯罪分子產生有效的震懾和警告,預防和減少違法犯罪的發生。而不是讓受害者唯唯諾諾,思前恐後,束手束腳,這對社會的公平正義具有巨大的促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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