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無權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
公安機關認為某人有“犯罪事實,應當受到刑事處罰”的,經內部批準,可以對其采取刑事拘留的強制措施。當然,刑事拘留不是無限制的。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公安機關應當在拘留後三日內將犯罪嫌疑人提請檢察院審查逮捕,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壹至三日,對流竄作案、團夥作案、多次作案的,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檢察院收到公安機關審查批準逮捕後,應當在七日內作出是否批準逮捕的決定。如果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確實有犯罪事實,證據充分,就會作出批準逮捕的決定。也就是說,犯罪嫌疑人被拘留的最長期限是37天。
另壹方面,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批準逮捕時會非常謹慎。畢竟現在冤假錯案責任追究很嚴。壹旦出現任何問題,將嚴肅追究經辦人和責任人的責任。更何況,如果檢察院批準逮捕,在審判階段發現被告人沒有犯罪,國家賠償的主體是檢察院。正因為如此,檢察院才會在證據確實充分的情況下做出批準逮捕的決定。
這意味著大部分被抓的嫌疑人都是有罪的,他們很清楚,這壹次坐牢是必然的。所以,在審判前,他們不會驚慌害怕,而是等著“轉移基地”進監獄。
主要有三種出路:壹是無罪釋放,二是取保候審,三是執行完畢。
有的人認為被拘留後根本不構成犯罪,想讓辦案機關查清案件事實,盡快放人;有些人會認為,不管最終罪名是否成立,都希望在案件到法院之前被取保候審,人可以先出來,不用待在看守所,而且如果能取保候審,大概率最後也不會太重。
刑事案件的批準逮捕是壹個極其重要的環節。對明顯無罪或者情節輕微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不提出逮捕,檢察院可以不批準逮捕。壹旦批準逮捕,證明辦案機關初步認為當事人有罪。
對於有壹定辯護空間的刑事案件,當事人和律師都希望在37天內積極爭取。能否無罪,申請保釋也很重要。第壹,相比後續程序,37天內成功辯護的案件可能性更大,刑事案件無小事,宜早不宜遲;第二,裏面的人都想早點出去。最好能無罪釋放,但不能不保釋。如果實在不行,那就早點打官司,早點判決。
在看守所等待審判判決是什麽心情?
看守所的生活很艱難,每天都有固定的人,固定的作息,固定的生活內容。時間長了,妳會迷茫,會沒有目標,整個人會很壓抑。在後面,即使被提審,也會覺得有點激動。畢竟可以遇到不同的人。
批準逮捕後,就意味著等待起訴。壹般流程是批準逮捕後兩到三個月內收到檢察院送達的起訴書。昆山砍人案是各部門高度重視和全力配合的結果。如果放在平時,五天還沒完成取證階段。
收到起訴書後,心理上比較輕松,很在意判多少,怎麽判。情節輕微的,希望早點服完刑,刑滿出獄,或者取保候審。情節嚴重的,希望壹拿到判決書就進監獄,因為監獄的生活比看守所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