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情況
兗州法院經審理認為,2021年6月3日李某某與欒某甲、欒某乙發生糾紛後,李某某向公安機關報警並將糾紛當事人欒某乙、欒某甲起訴至法院,並沒有虛構案件事實或明知其權益未受到侵害,主觀上不存在過錯,李某某的起訴符合民事訴訟法的起訴要件,是在按照法定方式解決糾紛,系合法行使其公民權利的行為,客觀上不構成濫用訴權行為。訴訟中欒某甲未舉證證明其因為受到公安機關的調查和到法院應訴而使其社會評價降低,名譽權受到侵害,因此李某某的起訴行為不構成對欒某甲名譽權的侵害。裁判結果
兗州區人民法院依法判決駁回欒某甲的訴訟請求。判決後雙方均未提起上訴,現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法官後語
本案主要涉及濫用訴權的構成要件及舉證責任分配的分析認定問題。 立案登記制背景下,人民法院對原告的起訴僅進行形式審查。這壹舉措充分保障了原告的訴權,然而也有部分人存在濫用訴權的問題。濫用訴權的行為將給相對方造成時間、金錢以及名譽等方面的損害。《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三十二條規定,民事主體不得濫用民事權利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因當事人濫用訴權行為受到侵害的相對人,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權訴訟。本案中欒某甲將李某某訴至法院系濫用訴權的行為。承辦法官從濫用訴權的構成要件及舉證責任的分配角度,對本案進行了分析認定,作出最終裁判。就本案體現的典型性問題,作如下總結分析。 1、何為濫用訴權? 訴權是指當事人可以基於糾紛的事實,要求法院進行裁判的權利,是公民的壹項基本權利。濫用訴權是指當事人明知或應當知道自己的請求缺乏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為了達到自己的某種不正當目的,利用法律賦予的訴訟權利,以合法形式進行不正當的訴訟,以期通過訴訟糾纏法院或對方當事人,從而造成不必要的人力和財力及司法資源浪費的行為。 2、濫用訴權的構成要件及舉證責任的分配。 從法律性質及構成要件來分析,濫用訴權本質上是壹種侵權行為,應符合侵權責任的壹般構成要件,適用過錯責任歸責原則,即主張構成濫用訴權方需證明: (1)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過錯。 《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條規定該法的任務之壹就是要保障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故相對方如果認為行為人的訴訟行為屬於濫用訴權,應當舉證證明行為人的主觀狀態有過錯,舉證證明行為人主觀上明知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並未遭受侵害、明知或者應當知道其據以提起訴訟的證據是虛假的,或者行為人存在明顯虛構案件事實等情形下,才能認定行為人的訴訟行為主觀上有過錯,屬於濫用訴權。 (2)行為人客觀上實施了濫用訴權的行為。 行為人客觀上提起訴訟並非正當行使其訴訟權利,而是利用法律賦予的訴訟權利,以合法形式進行不正當的訴訟,實質上行為人的起訴並不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起訴要件。例如,行為人對其提起的訴並沒有訴的利益,或行為人提起的訴違反“壹事不再理”原則或行為人提起的訴為變相推翻生效判決等。 (3)濫用訴權行為給相對方造成了損失。 相對方需要舉證證明其遭受的實際損失,比如因參加訴訟而產生的律師費、差旅費、誤工損失等經濟損失或者精神、名譽權的損害等。 (4)相對方的損失與行為人的違法行為之間具有因果關系。 相對方還需舉證證明其遭受的實際損失與行為人濫用訴權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行為人濫用訴權的行為導致相對方產生了應訴的必要費用或者名譽權的損害等損失。 綜上,濫用訴權適用過錯責任歸責原則,應由主張行為人構成濫用訴權方對濫用訴權的四個構成要件承擔舉證責任。本案中承辦法官圍繞四個構成要件結合李某某的舉證情況對李某某的行為進行了分析認定,作出了最終裁判。類案中我們要做到既保障行為人正當進行訴訟的權利,也對部分行為人的濫用訴權行為進行認定、打擊,維護相對方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壹千零二十四條 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 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社會評價。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壹千壹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審判法官:劉緒龍 案例編寫:李珍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