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並沒有強制規定勞動仲裁要請律師,可以委托律師代理,也可以自己申請法律援助。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案件實行仲裁員和仲裁庭制度,在仲裁員(仲裁委員會指定或當事人選擇)主持下,當事人在仲裁庭這個法定的、封閉的場所內就案件事實進行調查了解、質證、辯論、調解。仲裁委員會根據仲裁庭調查的事實進行法律適用,作出裁決。
勞動者進行勞動仲裁,壹般由勞動者進行舉證。
舉證情況如下:
(1)舉證責任分配。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因用人單位作出解除勞動合同、支付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勞動爭議,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2)舉證不能的後果。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仲裁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仲裁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3)舉證期限。
當事人舉證應當在案件第壹次開庭庭審辯論前或仲裁庭指定的期限內完成,在此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對於當事人逾期提交證據材料的,不予組織質證,但對方當事人同意質證的除外。
申請人增加、變更仲裁請求,應當在第壹次開庭庭審辯論前提出,被申請人提出反申請應在答辯期間內提出,對此重新指定舉證期限;申請人在第壹次開庭庭審辯論後增加、變更仲裁請求的,被申請人在答辯期滿後提出反申請的,應當另行提出,另案處理。
(4)證據形式。
當事人提供證據,應當提供原件或原物。當事人應對其提交的證據材料逐壹分類編號,並對證據材料的來源、證明對象和內容作簡要說明,簽名蓋章,註明提交日期,並依照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副本。提供外文書證或外文說明資料的,應當附有中文譯本。
證人應當出庭作證,接受仲裁庭和當事人的詢問,證人不得旁聽仲裁庭審理。庭審結束後,當事人應提供證據的復印件交仲裁庭存檔。
擴展資料:
相關法律規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四條 當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參加仲裁活動。委托他人參加仲裁活動,應當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有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委托書,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和權限。
第三十八條 當事人在仲裁過程中有權進行質證和辯論。質證和辯論終結時,首席仲裁員或者獨任仲裁員應當征詢當事人的最後意見。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