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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證據材料清單及證據來源

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1,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和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2.仲裁請求和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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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對勞動合同發生爭議,可以通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在仲裁過程中,當事人需要提供有效的勞動爭議仲裁證據清單來支持自己的觀點。接下來,邊肖將簡要說明勞動爭議仲裁證據清單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壹、勞動爭議仲裁的舉證規則

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材料是認定勞動爭議當事人勞動權利義務和勞動爭議事實的主要依據。

1.當事人有責任提供證據,證明其仲裁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仲裁請求的事實。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認定的事實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2.當事人有責任為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但以下情況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1。因用人單位解除、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2.降低勞動報酬、計算工作年限等決定;3.因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拒絕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或者提供勞動條件,致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而發生勞動爭議的;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3.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可以指定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

4.證據包括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等。,與勞動爭議直接或間接相關。證據應當是合法取得的,能夠客觀證明相關事實。

5.當事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供證據時,應當提供原件或者原物,但有證據證明原件或者原物由對方保管,或者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日常生活經驗的規則可以推斷原件和原物應當由對方保管的,可以提供復印件或者復制件。

6.當事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供外文書證或者外文資料作為證據的,應當附送由有資質的翻譯公司翻譯的中文譯本。

7.當事人應當提交證據壹式兩份,對證據材料逐壹編號,列舉證據。

8.當事人應當及時提交證據材料。逾期未提交證據材料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9.仲裁委員會根據案件需要認為有必要補充證據的,雙方當事人應當積極配合。

10.對於證據較多的復雜、疑難案件,或者經當事人同意,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可以在開庭前組織當事人交換證據。證據交換壹般不超過兩次。

11.交換證據的時間和形式可以由當事人協商約定並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批準,也可以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指定。

二、勞動爭議仲裁證據清單

1,憑證基礎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八條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仲裁申請書,並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

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和住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仲裁請求和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三)證據及其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

第十四條當事人應當對提交的證據材料逐壹分類編號,簡要說明證據材料的來源、對象和內容,簽名蓋章,註明提交日期,並按照其他當事人的數量提交復印件。

2、文件的使用範圍和需要解決的問題

本文書是當事人列舉提交證據材料的格式文書。

3、文件填寫要求及註意事項

(1)當事人應當對其提交的證據材料逐壹分類編號。

(2)當事人應當對其提供的證據的名稱和內容進行匯總,匯總內容應當與其提供的實際證據壹致,並與頁數相對應。

(3)提交證據材料的當事人應當署名作者處,並註明提交時間。

(4)當事人應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證據清單和證據材料副本。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在仲裁合同爭議過程中,當事人提供的勞動爭議仲裁證據清單是確定勞動爭議當事人勞動權利義務和勞動爭議事實的主要依據。在列舉勞動爭議仲裁證據清單時,當事人需要逐壹列舉證據,並附上證據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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