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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在看守所家屬能探望嗎

法律主觀:

人犯收押於看守所的,在所涉案件的偵查期間,只可以委托律師會見人犯,在人犯接到起訴書副本後,受人犯委托的辯護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辯護人可以會見、通信,近親屬請求會見的,需要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的主管局、處長批準,每月不許超過壹次,每次補超過半小時,每次會見近親屬不超過三人。《中華人民***和國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四條人犯與其居住在境內的近親屬通信,須經辦案機關同意,要求會見的須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的主管局、處長批準。人犯與其居住在、澳門、臺灣的近親屬以及外國近親屬會見、通信,或者外國籍人犯與其近親屬、監護人及其所屬國駐華使、領館人員會見、與外國通信,均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或者國家安全廳、局批準。第三十五條會見人犯,每月不許超過壹次,每次不得超過半小時,每次會見的近親屬不得超過三人。會見時,應當有辦案人員和看守幹警在場監視。對外國籍人犯,少數民族人犯和聾啞人犯,還必須由辦案機關聘請翻譯人員在場。會見中,嚴禁談論案情,不準使用暗語交談,不準私下傳遞物品。違反規定不聽制止的,應即責令停止會見。第三十九條受人犯委托的辯護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辯護人,在人犯接到起訴書副本後,可以與人犯會見、通信。律師會見被羈押的人犯,須持有律師事務所(或法律顧問處)的工作證和有固定格式的專用介紹信;其他辯護人請求會見被羈押的人犯需持有人民法院專用介紹信。律師和經人民法院許可的其他辯護人,必須在看守所裏會見人犯。看守所應當給予方便,並進行戒護,保證安全。會見結束後,應當將人犯交由值班看守幹警收監。《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第三十七條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和國監獄法》第四十七條罪犯在服刑期間可以與他人通信,但是來往信件應當經過監獄檢查。監獄發現有礙罪犯改造內容的信件,可以扣留。罪犯寫給監獄的上級機關和司法機關的信件,不受檢查。《中華人民***和國監獄法》第四十八條罪犯在監獄服刑期間,按照規定,可以會見親屬、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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