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詐騙罪量刑標準的加重處罰;
詐騙數額在65438+萬元以上,並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也應當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
(1)詐騙集團首要分子或者重大詐騙犯罪的主犯;
(二)累犯、逃犯犯罪危害嚴重的;
(三)騙取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急需的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或者造成其他嚴重損失的;
(四)騙取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和醫療款物,造成嚴重後果的;
(五)支出詐騙財物,致使詐騙財物無法返還的;
(六)利用詐騙財物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七)因詐騙受過刑事處罰的;
(八)造成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九)其他嚴重情節。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年修訂)
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壹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在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或者“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範圍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實行的具體數額標準,並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