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舉證失敗的風險。這種風險的主要原因是客戶。第壹,當事人是家暴受害者,但沒有及時就診、拍照傷情、固定證據;第二,委托人在離婚案件中是無辜的壹方,但他沒有取得有罪壹方有過錯的證據,所以不能主張賠償。這種情況很常見。在大多數離婚案件中,很難獲得壹方與他人非法同居的證據,很難找到證人,其他證據也很少。第三,委托人欲以重婚罪起訴其配偶,且未獲得足夠證據證明被告的犯罪行為。由於律師的原因,舉證不能主要是委托人自己無法收集證據,但提供線索收集證據,律師可以依法收集,但律師未依法及時收集,導致無法舉證。還有壹種就是證人不能出庭,導致無法舉證。
第三,超過舉證期限提交證據。逾期舉證的主要原因壹是委托人沒有及時提供證據材料,二是負責律師的疏忽,忘記了舉證期限。三是律師自行取證時間過長,且未及時向法院申請延長舉證期限,導致調取所獲證據時舉證期限已過。
第四,律師費過高的風險。主要原因是離婚案中無過錯方索賠金額過高,得不到法院判決的支持,卻要支付相當高的訴訟費和律師費。
第五,因案件性質認定錯誤導致的敗訴風險。這主要是認定重婚和有配偶者與他人非法同居的性質。如果證據不足,我就告訴妳是重婚。庭審結束後,對方不會受到刑事處罰,也就是我要承擔敗訴的風險。
第六,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不包括精神損害賠償的風險。確切地說,這是我國立法和司法解釋對刑事案件被害人權利保護的壹個空白。在涉及婚姻家庭的刑事案件中,重婚、故意傷害(家庭暴力致人輕傷或重傷)、虐待、遺棄、暴力幹涉婚姻自由等犯罪行為,不僅觸犯了刑法,而且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權利,特別是被害人的精神損失和痛苦。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不包括精神損害賠償,法律規定精神損害賠償不能再單獨提起,這就使得被害人被侵犯的權利無法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