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以涉及國家秘密為由,對被告人潘立新的包庇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和受賄罪進行秘密審判
被告人潘立新被控三項罪名:包庇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受賄罪。其中的包庇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與被告人黎慶洪的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有密切關聯,並且與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沒有壹毛錢的關系,是壹定要進行公開審理的。但小河法院竟然以涉及國家秘密為由,對被告人潘立新的包庇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和受賄罪進行秘密審判。楊大庭長為學者型法官,豈不知小河法院的狗屁理由完全不能成立。但楊萬明庭長裝聾作啞,任由小河法院裸奔,則與楊大庭長的專業知識無關了,以至楊金柱差點上飛機去最高法院找壹級大法官張軍副院長理論。
二、沒有讓壹個辦案警察在非法證據排除程序中出庭作證
本案有20余名被告人在法庭上陳述公安辦案時對他們進行刑訊逼供,10多人均指向辦案警察潘立新和楊濤兩人。法庭啟動非法證據排除程序以後,經過控辯審三方當庭驗傷,被告人梅蕓瑜四年以後雙腳背上的傷痕猶在。
面對如此鐵證,楊金柱律師和陳有西等許多辯護人強烈要求潘立新和楊濤出庭作證。此時,公訴人出具了貴陽市公安局的壹份證明作為擋箭牌。貴陽市公安局在該證明中陳述了不讓警察出庭作證的兩點理由:其壹,該案所有辦案警察均依法辦案,文明辦案,無壹人對被告人實施了刑訊逼供行為;其二,目前證人保護制度不夠完善,為了避免辦案警察受到報復和保護辦案警察的人身安全,故不讓所有的辦案警察出庭作證。
小河案已經成為明年新刑事訴訟法實施前的標誌性案件,非法證據排除程序已經正式寫入新刑訴法,但全國的公安局均效仿貴陽市公安局,來上這麽壹紙狗屁證明,即將新刑訴法的非法證據排除程序廢除得幹幹凈凈,使律師們空有壹身武功而英雄無用武之地。如此,國家法律完全成為兒戲,這才是楊金柱特別痛恨之處,故特別要和楊大庭長單挑壹場。
三、庭審舉證質證壹個多星期,沒有看見壹個控方證人出庭作證
本庭自控方舉證第壹天開始,辯護律師們即強烈要求控方證人出庭作證,審判長當庭答復:“合議庭研究後予以答復”。但這壹研究遙遙無期,壹個多星期音信全無。
最高院壹級大法官張軍副院長在全國法院第壹期(總第3期)高中級法院副院長輪訓班上發表了無端指責律師們“無良”、“胡說八道”、“鬧庭”的言論,還對證人出庭作證問題作了發言。
楊金柱現在將經濟觀察報《法院副院長們的壓力》壹文中壹級大法官張軍副院長的有關講話摘錄如下:
在談到新刑訴法中落實證人依法出庭作證時,張軍毫不避諱地說:“證人出庭作證的比例現在有多大呢?也就是2%~3%,不超過5%。”分析原因時,張軍說不是證人不想,不敢,不能出庭,而是公訴人和法官都不希望證人出庭,怕證人出庭與書面證言發生沖突。
張軍特別提到了正在審理的壹個案件。“到目前為止,壹個證人也沒有出庭。這還是壹個全國,甚至舉世矚目的案件。”
張軍希望這能夠引起各級法院重視。因為證人不出庭、出庭率低壹直是困擾中國刑事司法實踐的頑疾。也是本次刑事訴訟法修改重點解決的問題之壹。他表示,法官的觀念意識要跟上相應的變化,“否則只是條文的變化沒有什麽意義。”
四、公訴人對辯護人的質證意見完全不予回應,審判長天天在違法審理
庭審舉證質證第壹天的程序是:公訴人首先舉證、辯護人發表質證意見、公訴人對辯護人質證意見發表意見、辯護人對公訴人意見予以回應。
但從第二天開始,公訴人改變了方式,變成只舉證,對辯護人的質證意見不發表壹個字的評論。把辯護人搞得雲裏霧裏,長二金剛摸不到腦殼。按照常理,公訴人對辯護人質證意見不發表意見,即表示其同意辯護人的質證意見,但公訴人卻又要來上壹句:公訴人所舉證據來源合法、客觀真實、具有關聯性,請求審判長予以采納。真是怪事處處有、小河特別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