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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的幹兒子“悲劇”了

2065438+2005年4月2日,南京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接到轄區某學校老師報警稱,小孩石某多處表皮受傷,懷疑是其養母毆打所致。4月5日淩晨,養母李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4月12日,南京市公安局高新開發區分局以涉嫌故意傷害罪,向南京市浦口區檢察院申請批準逮捕李。4月16日,南京市浦口區檢察院開庭對該案進行審查逮捕。165438+10月20日,南京浦口虐童案二審宣判,駁回被告人李的上訴,維持原判。李壹審被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

?經法院審理查明:2015年3月31日下午5時許,男童石某某因未完成養母布置的作業,被李抓傷、跳繩抽打、腳踩,導致其手、腳、背部大面積紅腫。經法醫初步鑒定,石某某構成輕微傷。

李在履行父母職責時,過度行使了懲戒權。這種違法辱罵行為觸犯了刑法中的故意傷害罪,自然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家長可以從這個案例中得到這樣壹個警示,那就是家長懲戒權的行使不是沒有邊界的,權利的行使必須在法律的範圍內。否則,即使動機和願望可以理解,也必須受到法律的懲罰。孩子利益最大化和父母依法改造懲罰權是對立統壹的關系,看似矛盾,實則壹致。孩子利益最大化是目標,家長的懲罰權只是手段,壹切都要統壹到孩子的健康成長上來。父母管教權,也稱支配權,是在父母保護教育權的基礎上延伸出來的權利。在適當的時候采用適當的方法可以取得好的結果。壹般來說,只有在未成年子女有不良行為,不聽父母管教的情況下才能實施。實施的目的是教育孩子改邪歸正。

社會生活中看到的“狼爸”“虎媽”的行為,很多時候不符合行使父母管教權的要求。以李為例,行使懲戒權的目的是為孩子改邪歸正,前提是孩子的劣跡被發現。李僅僅因為孩子沒有完成作業就使用如此嚴重的暴力顯然是不合適的。因此,她的行為不符合行使父母懲戒權的條件。同時,即使父母行使管教權符合啟動條件,也不得違反國家有關未成年人保護的法律法規,不得對子女的人身權利造成傷害。李的行為不僅不符合親權的啟動條件,而且從執行的角度來看,也遠遠超出了親權的邊界。

父母懲戒權的行使必須是為了孩子,幫助孩子改邪歸正,行使的尺度嚴格限制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不得已而為之,壹般較輕。總之,父母懲戒權的行使必須符合孩子利益最大化的原則。

雨檢關工委“微信家長課堂”第十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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