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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中級人民法院領導和各位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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妳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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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系xxx人,因合法權益受到嚴重侵害,向xx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被xx人民法院立案庭駁回。我想請妳指定壹個案件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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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是這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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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和我是夫妻。後來因為xxx有了婚外情,夫妻感情不和諧。20xx年7月10日,xxx為轉移房產,未經本人同意,將位於xx市xx路南10處屬於夫妻的房產據為己有。12、10?13號分房擅自轉讓給xxx。因該房產價值為654.38+0.09萬,且數額巨大,該轉讓行為嚴重侵害了我對該奧特萊斯房屋的所有權。2010 10 10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我向xx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xx市人民法院立案庭不予立案。原因是所涉房產糾紛已由妳院民事判決書第號處理完畢。(2010)清民在中字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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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方面,我仔細分析和研究了民事判決書(2010)貴院清民載終字xx。我們認為這個判決的焦點是什麽?xxx要求xxx停止侵害涉案房屋使用權並要求返還租金損失的訴訟請求是否成立?而在這種情況下,就涉及到夫妻財產的處置問題。顯然,以前的案件與這次立案屬於不同的法律關系。據此,我們認為xx市人民法院應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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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本人重大權益受到侵害,且該侵害將對本人未來生活產生重大影響,在xx市人民法院不予立案的情況下,本人無其他途徑維護權益,只好請求貴院指定立案,維護本人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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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此傳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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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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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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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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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提交案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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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王某,男,漢族,198x年9月6日出生,住X省X市X鎮X村委會海子組13號。目前實際居住地:X市X鎮xx(居住壹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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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xx律師事務所xx律師,電話: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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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和申請權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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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糾紛案由。因妳院立案庭對王與××離婚案的口頭答復不屬於妳院管轄,代理人認為該答復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第壹百零八條、第壹百壹十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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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的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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妳院將依法予以糾正並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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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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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原告委托,代理人於xx年6月21日將王與周xx離婚壹案的起訴材料郵寄至妳院。xx年7月2日,妳院口頭告知被告人xx系xx省X市X縣X鎮X村人。根據原告為被告的原則,被訴法院應為X省X市X縣法院,故妳院無管轄權,口頭答復不予受理。代理人認為妳的口頭答復存在以下不足:本案被告人xx確實是X省X市X縣X鎮X村人,但被告人於2007年8月外出至今未歸。郵寄的起訴材料中有被告原居住地X鎮村委會出具的證明。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若幹問題的意見》第五條的規定。因此,妳院依法具有管轄權。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八條、第壹百壹十壹條的規定,妳院應依法受理。妳院特此依法予以糾正。立案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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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此傳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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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人民法院(審判監督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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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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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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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立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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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陳,男,漢族,湖南省冷水江市三建鄉金塘村三組057號,06月4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3250219740111465654。聯系電話:13713867140或81068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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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請人:李夢華,男,系深圳市寶安區西鄉工業區深航公司迅達手表廠倉庫管理員,故意傷害申請人陳,致其右手殘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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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請人:林小姐(姓名不詳),女,深圳市寶安區西鄉工業區深航公司迅達手表廠老板。不同意報案,故意放走被告李夢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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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的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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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申請人李夢華因涉嫌故意傷害被立案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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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被申請人林小姐因涉嫌包庇罪被立案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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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復制相關調查材料供申請人向社保部門申請工傷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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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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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聘者於31,20__,在迅達手表廠工作,擔任六樓表帶部生產質量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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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_ _ _年3月27日下午14: 40左右,申請人提出更換生產工具的要求,被倉庫管理員即被申請人李夢華拒絕。申請人多次解釋更換生產工具的原因,但仍被李夢華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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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嚴重影響生產的情況下,申請人不得不去辦公樓傳呼香港老板,也就是被申請人林小姐匯報情況。林小姐通知二樓的廠長譚趕快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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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沒等譚上到六樓,就從4米遠處跑了過來,壹邊罵應聘者是小人不告訴他,壹邊拿起臺上的_ _,朝應聘者扔去。_ _ _落在桌子上,又彈回到地上。當應聘者彎腰撿起_ _,正等待廠長處理時,李夢華用拳頭猛擊應聘者的面部、胸部等部位,應聘者只好用手擋住臉。誰知李夢華擊中_ _背部,致使_ _重傷申請人右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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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在六樓的鄧美芝(女)和李(男)聽到聲音後,迅速跑進辦公樓進行勸阻,以免造成更嚴重的後果。李看到應聘者的右手在流血,就把應聘者扶到了二樓。廠部梁啟宇(男)、黃天生(男)將申請人送往西鄉人民醫院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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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3月9日下午,被申請人林小姐隨廠長到醫院向申請人詢問此事。回到工廠後,林小姐通知李夢華離開工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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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思議的是,申請人、申請人的妻子和姐夫多次要求向公安機關報案,但林小姐不僅拒絕報案,還故意放走了李夢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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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__,3月27日下午?2000年3月29日下午,工廠報案或派保安將李夢華繩之以法,都是小事壹樁。在林老師通知李夢華離開之前,李夢華還在工作。如果林老師不想讓李夢華走,李夢華就不會逃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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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打擊犯罪,維護正義,申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第310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之規定,請求公安機關對被申請人、林立案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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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此傳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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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公共寶安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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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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