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事務所註冊資金分為:普通合夥律師事務所:人民幣三十萬元以上的資產;特殊的普通合夥律師事務所:人民幣壹千萬元以上的資產;人民幣十萬元以上的資產。《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第二章律師事務所的設立條件第五條律師事務所可以由律師合夥設立、律師個人設立或者由國家出資設立。合夥律師事務所可以采用普通合夥或者特殊的普通合夥形式設立。第六條設立律師事務所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壹)有自己的名稱、住所和章程;(二)有符合《律師法》和本辦法規定的律師;(三)設立人應當是具有壹定的執業經歷並能夠專職執業的律師,且在申請設立前三年內未受過停止執業處罰;(四)有符合本辦法規定數額的資產。第七條設立普通合夥律師事務所,除應當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壹)有書面合夥協議;(二)有三名以上合夥人作為設立人;(三)設立人應當是具有三年以上執業經歷並能夠專職執業的律師;(四)有人民幣三十萬元以上的資產。第八條設立特殊的普通合夥律師事務所,除應當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壹)有書面合夥協議;(二)有二十名以上合夥人作為設立人;(三)設立人應當是具有三年以上執業經歷並能夠專職執業的律師;(四)有人民幣壹千萬元以上的資產。第九條設立個人律師事務所,除應當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壹)設立人應當是具有五年以上執業經歷並能夠專職執業的律師;(二)有人民幣十萬元以上的資產。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和國律師法》第十四條 律師事務所是律師的執業機構。設立律師事務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自己的名稱、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規定的律師; (三)設立人應當是具有壹定的執業經歷,且三年內未受過停止執業處罰的律師; (四)有符合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規定數額的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