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罪的立案標準是: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標準的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涉嫌利用職權非法拘禁,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
1.非法拘禁超過24小時;
2.非法拘禁他人3次以上,或者壹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3 .非法拘禁他人,並實施捆綁、毆打、侮辱等行為的;
4.非法拘禁,致人傷殘、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有上述情形之壹的,非法拘禁他人或者為索取債務而拘禁他人的;
6.司法人員非法拘留明知自己無罪的人。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非法拘禁他人或者為索取債務而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聚眾鬥毆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細化了聚眾鬥毆罪的立案標準,具體標準附後。
第壹,刑法的規定。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有下列尋釁滋事、破壞社會秩序行為之壹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壹)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侮辱或者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敲詐勒索或者任意損毀、侵占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壹起* * *的。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
多次聚眾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第二,司法解釋的細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聚眾鬥毆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已經2013年5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79次會議和2013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7月22日起施行。
為依法懲治尋釁滋事犯罪,維護社會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定,現就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幹問題解釋如下:
第壹條行為人以尋求刺激、發泄情緒、逞能等方式制造事端的。,實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認定為“尋釁滋事罪”。
行為人因日常生活中偶發性矛盾糾紛實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認定為“尋釁滋事”,但矛盾是被害人故意造成的或者被害人對矛盾激化負主要責任的除外。
行為人因婚姻、家庭、鄰裏、債務糾紛實施毆打、侮辱、威脅他人或者損毀、侵占他人財物等行為的,壹般不認定為“尋釁滋事”,但經有關部門批評制止或者處理處罰後,繼續實施前沿行為的,擾亂社會秩序的除外。
第二條隨意毆打他人,擾亂社會秩序,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情節惡劣”:
(壹)造成壹人以上輕傷或者兩人以上輕傷的;
(二)造成他人精神障礙、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三)多次隨意毆打他人的;
(四)持兇器隨意毆打他人的;
(五)隨意毆打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和未成年人,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六)在公共場所隨意毆打他人,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七)其他情節惡劣的。
第三條追逐、攔截、侮辱、恐嚇他人,擾亂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壹款第二項規定的“情節惡劣”:
(壹)多次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二)持兇器追逐、攔截、辱罵或者恐嚇他人的;
(三)追逐、攔截、辱罵、恐嚇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和未成年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四)造成他人精神障礙、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五)嚴重影響他人工作、生活、生產經營的;
(六)其他情節惡劣的。
第四條敲詐勒索或者任意損毀、占有公私財物,擾亂社會秩序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壹款第三項規定的“情節嚴重”:
(壹)勒索公私財物價值壹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損毀、侵占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以上的;
(二)多次敲詐勒索或者任意損毀、侵占公私財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三)敲詐勒索或者任意損毀、侵占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和未成年人的財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四)造成他人精神障礙、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五)嚴重影響他人工作、生活、生產經營的;
(六)其他情節嚴重的。
第五條在車站、碼頭、機場、醫院、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館、運動場或者其他公共場所尋釁滋事的,應當考慮公共場所的性質、公共活動的重要性、公共場所的人數、尋釁滋事的時間、公共場所受影響的範圍和程度等因素。
第六條聚眾三次以上犯尋釁滋事罪,尚未處理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罰。
第七條實施尋釁滋事行為,符合尋釁滋事罪、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毀壞財物罪、敲詐勒索罪、搶劫罪等構成要件的。,應當按照處罰較重的罪定罪處罰。
第八條行為人認罪或者悔罪,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諒解的,可以從輕處罰;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