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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森浩投毒案為什麽作出了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黃洋的死亡原因到底是什麽為什麽上海高院沒有采信“黃洋系爆發性乙型病毒性肝炎致急性肝壞死”的“證據”?為什麽作出了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請您閱讀下文: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依照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235條本裁定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1月8日上午10:36分,隨著法槌清脆的敲擊聲,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第五法庭裏,審判長宣讀了林森浩投毒案的二審裁決:本院認為,上訴人林森浩,為泄憤采用投放毒物的方法故意殺人,致壹人死亡,其行為已經構成故意殺人罪,依法應予懲處。林森浩的犯罪手段殘忍,後果嚴重,社會影響極大。林森浩到案後,雖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但其所犯罪行極其嚴重,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原判認定林森浩故意殺人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

林森浩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本院不予以采納。上海市人民檢察院建議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意見,應予支持。

現依照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25條,裁定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依照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35條,本裁定依法報送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二審判決回應了庭審三大爭議焦點——

焦點壹:涉案毒物的認定

控方:二甲基亞硝胺

辯方:認定二甲基亞硝胺證據不足

二審開庭時,辯護人認為,認定本案涉案毒物系二甲基亞硝胺,證據不足,並申請調取相關案件的質譜圖。

二審法院認定:涉案的二甲基亞硝胺是天津化學試劑研究所員工按照科研手冊制造的,其含量大於99.9%。多名證人證言證明,呂某2011購買了上述二甲基亞硝胺,並與林森浩使用該二甲基亞硝胺做實驗。2013年3月,林森浩從實驗室取走上述二甲基亞硝胺並投入寢室的飲水機。證人孫希才等人的證詞證實,因為懷疑黃洋系中毒,由相關人員在2013年的4月4日和4月7日將黃洋喝過的水、使用過的杯子、血液、尿液等物證,送去進行檢測。

上海市司法鑒定所鑒定中心出具的檢驗報告書顯示,在所送的飲用水中檢測出二甲基亞硝胺成分。上海市公安局文化保衛分局的情況說明以及上海市公安局物證鑒定中心的物證報告均能證實,送檢的飲用水桶、封裝袋等都能檢查出二甲基亞硝胺成分。林森浩也供述稱,將取回的二甲基亞硝胺都倒入到飲水機中。綜上,現有的證據足以證實林森浩將與他人做實驗後剩余的二甲基亞硝胺投入到飲水機中的事實。因此,辯護人關於認定毒物系二甲基亞硝胺證據不足的意見不能成立。

對辯護人申請調取相關檢驗報告、毒物質譜圖意見不予支持。

焦點二:黃洋的死亡原因?

控方:黃洋符合二甲基亞硝胺中毒致急性肝壞死引起急性肝功能衰竭,繼發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辯方:黃洋系爆發性乙型病毒性肝炎致急性肝壞死,最終因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二審開庭期間,林森浩的辯護人申請“有專門知識的人”胡誌強出庭,胡當庭就其與莊洪勝***同作出的北京雲智科鑒咨詢服務中心《法醫學書證審查意見書》作出說明,認為黃洋系爆發性乙型病毒性肝炎致急性肝壞死,最終因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胡誌強在庭審中表示,黃洋的病例中有過四次乙肝病毒血清液檢查。4月3日第壹次檢查中,e抗體和核心抗體是陰性;4月6日、8日、12日的後三次檢查中,三個抗體全部變為陽性。“唯壹的解釋就是黃洋感染了乙型病毒性肝炎,若N—二甲基亞硝胺中毒就不會出現黃洋表現出的乙肝病毒抗體陽性現象。”胡誌強還指出,這種爆發性乙型肝炎是在有乙肝病毒大量侵入、人體疲勞、飲酒等不利因素的誘發下,造成的免疫復合物反應。

經法庭核查,北京雲智科鑒咨詢服務中心的壹般經營範圍系經濟貿易咨詢、投資咨詢、企業管理咨詢、公***關系服務教育咨詢、市場調查技術咨詢(未取得行政許可的項目除外),註冊資金人民幣5萬元。胡誌強與莊洪勝卻同為北京華夏物證鑒定中心鑒定人員。

當法庭詢問胡誌強“為什麽北京華夏物證鑒定中心不出具相關意見書”時,胡回答“沒有人委托,我沒有辦法取到第壹手的資料”。當訴訟代理人詢問胡“與北京雲智科鑒咨詢服務中心有什麽關系”時,胡回答“我們(其與莊兩人)是他們聘請的法醫專家”。

針對辯護人提出的意見,檢察機關在二審開庭時申請了本案鑒定人之壹陳憶九出庭作證,陳就上海市司法鑒定中心《法醫病理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依據向法庭作了說明。

陳憶九表示,5位鑒定專家在進行鑒定的過程中,明確排除了黃洋的肝損是由甲肝、乙肝、丙肝、戊肝以及HIV病毒、EV病毒、巨細胞病毒及梅毒螺旋體感染所導致的肝損的可能,同時排除黃洋是由於休克、心力衰竭等其他引起肝壞死的基礎疾病,沒有見到黃洋自身免疫性的原因所引起的肝損的情況。“文書上明確把中毒以外的肝損情況全部予以排除。”他說。

二審法院認定:

第壹,黃洋飲用421室飲水機中的水後即發病並導致死亡。黃洋於2013年2月體檢時身體健康;多名證人證言證實黃洋案發前晚未飲酒,其於2013年4月1日飲用了飲水機裏的水後發病,後經搶救無效死亡;林森浩也供稱黃洋飲用了飲水機中被其投毒的水。第二,黃洋體內檢出二甲基亞硝胺。第三,《法醫病理司法鑒定》均證實,黃洋系二甲基亞硝胺中毒死亡。兩份鑒定意見的鑒定人所在相關鑒定機構、及鑒定人本身均有鑒定資質,鑒定程序規範合法,鑒定依據的材料客觀,檢驗防範、檢驗過程、分析說明和鑒定結論不存在矛盾之處,且能相互印證,法院予以采信。

北京雲智科鑒咨詢服務中心《法醫學書證審查意見書》和胡誌強當庭發表的意見,與查明的事實不符,不予采信。

焦點三:林森浩涉嫌什麽罪?

控方:林森浩構成故意殺人罪。

辯方:林森浩主觀上沒有殺人故意,構成故意傷害罪或過失致人死亡罪。

二審中,林森浩的壹位辯護人認為,林森浩故意傷害致壹人死亡,其行為應構成故意傷害罪,請求法院在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內量刑。另壹位辯護人認為,林森浩基於玩笑而實施了投毒行為,輕信不會發生致黃洋死亡的後果,屬於過於自信的過失,應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二審法院認定:

多名證人證言、林森浩的碩士畢業論文、林森浩等人發表的《實時組織彈性成像定量評價大鼠肝纖維化》等論文及林森浩的供述等證據證實,林森浩於2011年與他人用二甲基亞硝胺做過大鼠肝纖維化實驗,二甲基亞硝胺是肝毒性物質,會造成大鼠急性肝功能衰竭死亡。林森浩到案後直至二審庭審均穩定供述,其向飲水機投入的二甲基亞硝胺已超過致死量。

林森浩關於投毒後將飲水機內水進行稀釋的辯解,僅有其本人供述,缺乏相關證據證實,不予采信。

林森浩具備醫學專業知識,明知二甲基亞硝胺系劇毒物品會造成人和動物肝臟損傷並可導致死亡,仍故意將明顯超過致死量的該毒物投入飲水機中,致使黃洋飲用後中毒死亡,依法應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次刑事責任。故意傷害罪及過失致人死亡罪的意見均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能成立。

林森浩辯護律師隨後發布聲明稱,本案量刑過重,不排除受法外因素的影響,不符合少殺、慎殺的刑事政策。且二審裁定基本沒有回答辯護人提出的任何壹個主要質疑,譬如為什麽不提供毒物質譜圖,如果是二甲基亞硝胺,那黃洋喝入的遠遠不到致死量,為什麽黃洋會死亡?非法制造、非法銷售的試劑,在完全違反規定存放條件二年後,是否會變質。二審判決不是終局,林森浩案依法將在最高法院死刑復核,辯護人希望最高法院能查明事實,回應辯護人提出的合理懷疑,依法將本案發回重審或改判。

林森浩最後想說的話:

想磕頭、道歉……希望將遺體捐贈

澎湃新聞記者 李燕 張婧艷

二審宣判後,壹身黑衣的林森浩面無血色頹然被押下;林父佝僂站起的身體轟然倒在了旁聽席上、林森浩二叔悲傷地奔出法庭;黃洋母親失聲痛哭癱坐地上、黃洋父親眼泛淚花攙扶著妻子。

黃洋父親黃國強說,他對這樣的結果感到欣慰,感謝法律的公正判決。

在沈默靜坐10分鐘後,林父林尊耀終於沒能控制住自己的情緒,轉頭痛哭。他說,“我不甘心,會請律師復核和繼續申訴,我兒子有罪,但罪不至死。”

上午的宣判結束後,林森浩代理律師即前往第三看守所會見林森浩。律師唐誌堅表示,由於林森浩對判決結果早做了最壞的打算,因此對結果不算意外。

唐誌堅轉述林森浩的話說,今天(1月8日)最想做的事情是見見自己的父母和黃洋的父母,給自己的父母磕頭鞠躬,希望他們今後能好好生活,但進法庭時卻沒能在人群中找到他們。也希望見見黃洋父母,當面給他們道歉。

在判決後,林表示想見黃洋父母,當面鞠躬道歉,但黃洋父親表示,即便如此依舊不接受道歉。

今天,林森浩通過律師發布了壹份捐贈遺體的聲明。以下是聲明全文:

壹、我已經收到上海高院的二審判決,雖然對判決結果不滿意,我會依法聘請律師在最高院死刑復核階段,陳述二審提出的疑點,我真的不是故意殺人,不管如何,我依然相信司法公正。

二、不管結果如何,我依然要向黃洋的父母道歉,我為我做的事懺悔,希望黃洋父母能慢慢從悲傷中走出去,我也希望我的父母能從悲傷中走出來,我確實不孝,辜負雙親師長的教誨,此生別過,來生再報恩。

三、希望我的悲劇,能讓世人吸取教訓,希望壹起相處的人,能多些體諒和友愛,很多壹念之差的錯事,希望能借助愛和謹慎,懸崖勒馬,鑄劍為犁。

四、謝謝這麽多支持和幫助我的人,感謝妳們,從妳們身上我感受到了溫暖。也感謝批評我的人,如果能早日聽到這麽多的批評,或許我就不會幹出這件傻事。感謝導師多年的教育,感謝父母雙親的愛,感謝同學們。

在我有限的日子裏,我依然會流淚懺悔,盡力學習,錘煉自己,希望能安然面對那最後壹刻。我希望將我的遺體捐贈給醫院。此生雖然短暫,之前都投入到學業之中,缺乏心靈的滋養,導致釀成大錯,最後這幾年在司法的漩渦中,身不由己,我希望這最後壹件事,能做對。我畢竟年輕,也能付出年輕的生命來賠罪,我的人生落幕了,也希望社會最終能寬恕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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