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工時制又稱標準工時制,是由立法確定的,要求所有用人單位和普通職工普遍執行的基本工時制度。標準工時制度是標準和基礎,也是其他特殊工時制度的計算依據和參考標準。
2、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需要與有關勞動部門進行比較。
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標準工時制度,符合條件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制度。
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綜合計算工時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方式的職工,應當按照《勞動法》第壹章、第四章的有關規定,保障職工身體健康,充分聽取職工意見,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輪休、彈性工作時間等適當方式,保障職工休息休假的權利和生產工作任務的完成。
擴展數據
標準工時制度中的標準不是壹成不變的。隨著社會的發展,標準也在不斷發展和完善。根據《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我國目前實行每日8小時、每周40小時的標準工時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延長員工的工作時間。
實行彈性工作時間的條件
根據《勞動部關於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企業對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職工,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
1.高級管理人員、現場工作人員、銷售人員、部分值班人員及其他因工作原因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的員工;
2.企業中的長途運輸人員,如出租車司機,鐵路、港口、倉庫的部分裝卸人員,因工作性質特殊需要移動作業的員工;
3.因生產特點、特殊工作需要或職責範圍等原因,適合彈性工作時間的其他員工;
4、因生產特點、特殊需要或職責,如企業消防、救護人員的值班,以及司機的值班。
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員工的三種情況:
(壹)交通、鐵路、郵電、水運、航空、漁業等行業因工作性質特殊需要連續工作的職工;
(二)受季節和自然條件限制的行業,如地質和資源勘探、建築、制鹽、旅遊等行業的部分從業人員;
(三)其他適合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員工。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標準工時制的,可以實行綜合工時制,即以周、月、季、年為周期綜合計算工時。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標準工時制度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彈性工作制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綜合工時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