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中可以由犯錯者補償的過錯;
1,重婚
重婚罪是指配偶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但配偶以夫妻名義與他人共同生活,外人認為是夫妻的,也構成重婚。重婚是對配偶權的嚴重侵犯,是對壹夫壹妻制的嚴重損害。
實踐中往往有壹個誤區,認為重婚罪的追究只能是自訴,即只有受害人主動追究其刑事責任,司法機關才會受理,其實不然。重婚還是有相當責任的,是公安機關中介調查的結果。當然,在民事活動中,尤其是離婚案件中,重婚罪責任的追究並不是以重婚罪的認定為基礎的。
2.配偶與他人同居。
配偶與他人同居是指配偶與婚外異性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生活的行為。對於偶爾的、隱蔽的婚外性行為,不包括在內。也就是說,雖然可能影響夫妻關系,甚至最終導致夫妻關系破裂,但不能讓過錯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在司法實踐中容易引起爭議,即什麽是連續穩定的同居,即什麽時間段可以認定為連續穩定。實踐中,壹般來說,同居3個月以上的人,會被認定為有配偶與他人同居。如果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可能構成重婚罪,受害人可以追究錯誤壹方的重婚罪責任。
3.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對其家庭成員的身體和精神造成壹定傷害的行為。持續和頻繁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
因此,日常生活中夫妻間偶爾發生的打架、爭吵不構成家庭暴力。而且家暴問責需要造成壹定的危害後果。
4.虐待和遺棄家庭成員
虐待是指以作為或不作為的形式,歧視、折磨、摧殘配偶或其他家庭成員,使其遭受精神和身體傷害的違法行為。如虐待、恐嚇、凍餓、有病不治、限制人身自由等。遺棄,是指負有贍養、撫養、扶養義務的壹方對需要贍養、撫養、扶養的另壹方的違法行為。
對家庭成員的虐待和遺棄都表現為壹定的損害後果。情節惡劣的,可追究相應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