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臺旅遊應急救援中心接到事故報告後,按程序向上級部門進行了報告,並派員趕赴現場協調事故善後事宜。煙臺市、蓬萊市分管市長,安監、公安、旅遊等部門領導,醫療救援相關人員均在第壹時間趕赴現場組織救援,實施救援。
經蓬萊、煙臺兩級交警部門調查勘驗,認定泰安市某旅行社金龍客車駕駛員采取不當措施駛入道路左側,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相關規定,造成事故,負事故全部責任。公安機關當晚在泰安某旅行社將金龍客車司機刑事拘留。之後,經檢察機關批準逮捕,檢察機關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人民法院經審理,依法對肇事司機作出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的判決。
為處理這起特大交通事故的善後工作,應山東省、煙臺市旅遊質監所的邀請,涉事的4家、6家旅行社的總經理,承保兩大保險公司(PICC、CPIC)旅行社責任險的5家保險公司和山東PICC均派員赴蓬萊商談賠償事宜。
各保險公司認為,本次事故屬於交通事故,應根據車輛保險相關規定對受害人進行賠付,不應納入旅行社責任範圍,故不同意按照旅行社責任險進行賠付。
旅遊部門認為,車輛保險和旅行社責任險是兩個不同的險種,理賠不能互相替代。事故之所以要按照旅行社責任險賠付,是因為:
(1)該事故雖屬交通事故,但根據《旅行社責任保險》的規定,事故發生在旅行社與旅遊者簽訂旅遊合同期間的旅遊經營活動中,造成旅遊者人身、財產損害,旅行社應當承擔責任。
(二)根據保險公司提供的旅行社責任險條款,旅行社未對旅遊者提前進行旅遊安全的充分提醒、告知和警示,未預見也未提醒旅遊者旅途中會發生交通事故;並且要求旅遊者對可能發生的旅遊事故采取有效的預防措施,因此旅行社存在過失或疏忽。
(三)《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旅行社責任保險賠償處理標準》中的具體賠償項目明確規定,旅遊者在旅遊過程中因被保險人的過失或疏忽造成意外傷害,如跌倒、懸崖、車禍、急性病或食物中毒等造成的傷害、殘疾或死亡,屬於旅行社責任保險賠償範圍。
經過多次激烈的討論和協商,雖然旅遊部門和保險公司在某些方面達成了諒解,但PICC和CPIC在如何賠付、誰先賠付、賠付比例等問題上仍存在認識上的分歧。
山東人保公司向中國人保公司請示後,人保公司對本案的理賠給予了明確答復:本案由旅行社責任險賠付。賠償的方式和比例如下:旅行社投保的保險公司按照保額先賠付受害人;賠付後,旅行社會向其承保的保險公司出具權益轉讓書;由旅行社承保的保險公司以權益轉讓的方式向地接社承保,按照旅行社和地接社在事故中應承擔的責任比例協商理賠和起訴。無法協商補償比例的,由總行協調解決。
至此,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得以對本案進行理賠,而太平洋保險公司則表示,將根據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對旅行社責任險的賠償原則,對本案進行住宿賠付。經北京市旅遊質量監督所協調,旅行社承保保險公司按照旅行社的保險金額向本次事故中的每位死者賠付654.38+0.5萬元,傷者也按照相關規定進行了賠付。旅行社承保的保險公司與地接社之間理賠比例的調查也順利進行。
本案中,投保了旅遊意外險的受害人,根據相關保險規定,也在人壽保險公司進行了賠付。
經過旅遊部門和保險公司近壹年的協調,該案中旅行社責任險的賠償工作終於得到圓滿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