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抗訴是指人民檢察院認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審請求的訴訟活動。
3.上訴是指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限內作出的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壹審判決、裁定或者復核決定不服,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出再審的活動。
申訴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認為對某壹問題的處理結果不正確,但向有關國家機關陳述理由,要求重新處理的行為。壹般是對終審判決提起申訴(在行政訴訟中,人民法院不作為,原告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申訴)。
上訴是指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將人民法院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壹審判決、裁定提交上壹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活動。(這個詞用於行政管理中的第二種情況)
起訴是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審理案件的行為。(這個詞在行政法中首先使用)
抗訴是指人民檢察院認為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有錯誤,提請人民法院再審的活動。是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審判活動進行監督的重要形式。(啟動行政訴訟再審有兩種情況:壹是人民法院決定再審,二是人民檢察院抗訴。當事人的上訴只是引起再審的材料來源,並不壹定導致再審程序。)
對形象的理解也可以是:
檢方是第壹次要求法院處理。
上訴是不服壹審判決,要求二審。
抗訴是指檢察院不服判決,要求二審或者再審。
上訴不服二審,要求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