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審查起訴階段,主要有以下權利:
1.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訴訟文書和技術鑒定材料。刑事案件訴訟文書主要包括為立案、采取強制措施和偵查措施、提請審查起訴而制作的程序性文書,如立案決定書、拘留證、批準逮捕決定書、逮捕決定書、逮捕證、搜查證、起訴意見書等。技術鑒定材料主要包括法醫學鑒定、司法精神病學鑒定、物證技術鑒定以及其他由具有鑒定資格的人員對人、物及其他相關證據材料進行鑒定並作出鑒定結論的記錄文件。因此,刑事案件的訴訟文書和技術鑒定材料反映了刑事案件的基本情況、性質和壹些主要證據,是律師了解和掌握案件的重要依據。根據法律規定,辯護律師在審查起訴階段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訴訟文書和技術鑒定材料,律師以外的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
2.妳可以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並與之通信。在審查起訴過程中,為了更好地為犯罪嫌疑人行使辯護權,辯護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是非常必要的。如果犯罪嫌疑人被逮捕、拘留,辯護人為了了解案情,有權同犯罪嫌疑人會見或者通信。自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之日起,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
3.辯護律師可以收集與本案有關的證據。這是新刑訴法賦予律師的壹項重要權利。過去的刑事訴訟法沒有規定律師可以為被告人收集證據,證據只能由司法機關在偵查等活動中收集,極大地限制了律師的辯護活動,不利於記者充分行使辯護權。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不僅強化了控辯雙方在法庭訴訟中的作用,而且規定辯護律師可以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也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收集、調取證據,這是刑事訴訟辯護制度的壹項重要改革。根據法律規定,這壹權利只能由辯護律師行使,其他辯護人沒有這壹權利。具體內容有三:壹是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其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也就是說,律師必須征得提供證據材料的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的同意。未經證人或者有關單位、個人同意,律師不能強制證人或者有關單位、個人作證。司法調查取證在法律上具有強制性,即除了詢問之外,還可以使用搜查、扣押等強制方式,而律師不能使用法律規定的搜查、扣押等強制方式。二是經人民檢察院許可,並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或者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辯護律師可以向其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三是辯護律師在上述情況下仍無法取得相關證據材料時,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收集調取證據。對此,決定由人民檢察院作出,律師只有申請權。人民檢察院是否收集、調取證據,由人民檢察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人民檢察院決定收集、調取證據的,應當由人民檢察院收集、調取,而不是由律師收集、調取。
縱橫法律網朱珪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