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第壹步 (申請)由申請人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口頭或書面申請。第二步 受理(審查)法律律援助機構按有關規定在7個工作日內對法律援助申請及時進行審查。第三步 決定(指派)審查後,對符合條件、屬本中心管轄的,給予法律援助決定書,按規定程序指定援助律師承辦;對不符合條件或不屬於本中心管轄的,給予不予援助決定書,告知理由,並做好說服工作。對於提供證據材料不全的,告知進行補充。第四步 (提供)援助援助律師在接受指派後,即應依照有關規定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為受援人提供法律幫助,受援人進行配合。第五步 結案(歸檔)法律援助事項辦結後,法律援助承辦人員應及時提交案卷。案卷應附結案報告、判決書或裁定書、調解書、等法律文書副本或復印件和有關法律援助文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法律援助條例》
第十條 公民對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項,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壹)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的;
(二)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的;
(四)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
(五)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
(六)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前款規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項作出補充規定。公民可以就本條第壹款、第二款規定的事項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咨詢。
第十壹條 刑事訴訟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壹)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後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
(二)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三)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