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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辦理刑事案件操作流程壹覽表

壹,律師應該掌握的信息!

1. 確認來訪者的身份及其與案件當事人的關系

2. 根據委托人所描述的事實,分析法律關系,確認是否屬於刑事案件

3. 案件發生的背景

4. 案件基本事實

5. 案件所處的訴訟階段及辦案單位、辦案人員

6. 委托人已經為案件做過的工作情況

8. 委托人委托律師的目的

9. 律師認為應當了解的其他信息

二,接受委托!

1. 在案件正式受理之前,律師向委托人解答法律咨詢

2. 得到委托人的委托意向後,律師應當盡快與之討論收費事宜

3. 律師不得對案件結果做出任何承諾

4. 同壹名律師不得為兩名或兩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不得為兩名或兩名以上的未同案處理但涉嫌的犯罪存在關聯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

5. 同壹律師事務所在接受兩名或兩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分別指派不同的律師擔任辯護人的,須告知委托人並經其同意(掃黑除惡案件尤其註意)

6. 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辯護或者代理。但委托事項違法、委托人利用律師提供的服務從事違法活動,或者委托人故意隱瞞與案件有關的重要事實的,律師有權拒絕辯護或者代理。

7. 律師與當事人或者委托人就辯護或代理方案產生嚴重分歧,不能達成壹致的,可以代表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解除委托關系。解除委托關系後,律師應當及時告知辦案機關。

三,辦理委托手續!

1. 律師接受委托,應當由律師事務所辦理以下手續:

(1)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簽署《委托協議》;

(2)委托人簽署委托書;

(3)律師事務所開具辦案所需的相關訴訟文書。

上述手續,律師事務所應當留存原件或存根備查。

律師接受委托辦理刑事案件,可以在偵查、審查起訴、壹審、二審、死刑復核、申訴、再審等各訴訟階段由律師事務所分別辦理委托手續,也可以壹次性辦理。

律師接受“掃黑除惡”案件委托,應當及時分別向律所和司法行政機關報備。

2. 律師應當在收取律師費之後開始工作

3.指定辯護的案件,以人民法院或者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文件為案件受理依據,不用簽訂協議

四,偵查階段接受委托!

1.受理案件時,律師應當盡可能向委托人了解以下情況:

(1)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

(2)犯罪嫌疑人的個人信息等基本情況

(3)委托人的基本情況及其與犯罪嫌疑人的關系(會見時看守所可能會核實或者需要關系證明)

(4)案件基本情況

(5)委托人的具體要求、目的

(6)案件是否屬於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犯罪特殊案件(可能會限制會見),註意當前“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限制律師會見現象非常普遍

(7)委托人與偵查機關溝通的情況以及他們已經做過的工作

(8)偵查機關及承辦人員的聯系方式

(9)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羈押以及羈押場所

2.偵查階段,律師必備手續:

(1) 委托人簽署的《委托書》

(2)《律師事務所函》

(3)《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專用介紹信》

(4) 律師證

伍,審查階段接受委托!

1.審查起訴階段接受委托,律師應當了解以下信息:

(1)偵查階段時是否聘請過律師,如果已經聘請了律師,該律師已經做過的工作情況,是否還繼續參與訴訟活動

(2)案件進入審查起訴階段的時間,是否已經發生過退回補充偵查的情況

(3)委托人與偵查、審查起訴機關的溝通情況

(4)審查起訴機關及承辦人員的聯系方式

(5)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羈押以及羈押場所、以前會見的情況

(6)其他信息

2. 審查起訴階段,律師必備的手續:

(1)委托人簽署的委托書

(2)律師事務所函

(3)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專用介紹信

(4)律師證及復印件

六,審判階段接受委托!

1. 在審判階段接受委托,律師應當了解以下信息:

(1)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是否聘請過律師,如果已經聘請了律師,該律師已經做過的工作情況,是否還繼續參與訴訟活動

(2)案件進入審判階段的時間

(3)委托人與偵查、審查起訴機關、審判機關的溝通情況

(4)審判機關及承辦人的聯系方式

(5)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羈押以及羈押場所、以前會見的情況

(6)其他信息

2. 審判階段,律師必備的手續:

(1)委托人簽署的委托書

(2)律師事務所函

(3)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專用介紹信

(4)律師證及復印件

七,會見的壹般操作規範!

1.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之前應當了解以下情況:

(1)除“三證”外是否還需要其他材料

(2)看守所的工作接待時間

(3)對律師會見是否有特殊要求,尤其在新冠疫情期間,是否需要提供“三證”以外的其他材料或者防護用品

(4)會見是否屬於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犯罪、涉黑涉惡犯罪等特殊案件,是否需要批準

2.對於看守所不不能及時安排會見的,律師應當及時向辦案單位、駐所檢察官、檢察機關等相關部門反映,不得與有關人員發生正面沖突

3.確定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時間後,律師應當把將要會見的情況第壹時間通知委托人,並且了解他們是否有轉達問候、交代家務等特別需要律師代辦的原件無關的合法事宜

4.律師會見至少應攜帶以下文件材料:

(1)委托人簽署的委托書

(2)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專用介紹信

(3)律師證原件(個別看守所需要復印件)

(4)委托人與嫌疑人的關系身份證明(個別看守所需要)

(5)會見模板、筆錄紙、印臺、文具等物品

註:受新冠疫情影響,全國各地疫情防控政策調整頻繁,各地對律師會見提出不同的會見要求,建議律師前往外地看守所會見前與看守所確認會見政策,合理安排出行。

新冠疫情期間,壹般會見要求需持有48小時以內的核酸檢測報告、健康證明及行動軌跡、個人承諾書,甚至個別看守所要求穿著防護服、護目鏡、手套、腳套等防護用品。

5.律師會見時可以根據具體案件的情況操作,但每次會見必須包括以下內容:

(1)轉達親友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問候

(2)了解並關心他們在押期間的生活情況

(3)對他們進行必要的安慰、鼓勵

(4)了解他們所知道的案件的最新進展

(5)向其介紹案件最新進展,根據法律和實踐對案件程序將來的進展可能進行預計

(6)解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法律咨詢

6.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應當重點向其了解下列情況: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個人信息等基本情況;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實施或參與所涉嫌的犯罪;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偵查機關偵查的事實和罪名是否有異議,對起訴意見書、起訴書認定其涉嫌或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是否有異議;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的辯解;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無自首、立功、退贓、賠償等從輕、減輕或免予處罰的量刑情節;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無犯罪預備、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等犯罪形態;

(7)立案、管轄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8)采取強制措施的法律手續是否完備、程序是否合法;

(9)是否存在刑訊逼供等非法取證的情況,以及其他侵犯人身權利和訴訟權利的情況;

(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親屬的財物被查封、扣押、凍結的情況;

(11)偵查機關收集的供述和辯解與律師會見時的陳述是否壹致,有無反復以及出現反復的原因;

(12)其他需要了解的與案件有關的情況。

7.會見時應當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相應階段的辯護方案、辯護意見進行溝通

8.告知認罪認罰的法律意義和後果

9.制作會見筆錄的,應當交其簽字確認

10.經看守所同意,辯護律師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交的與辯護有關的書面材料,也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與辯護有關的文件與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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