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案件中,辯護人在刑事訴訟中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依法獨立履行職責,只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沒有起訴義務。
辯護人的權利主要包括:
1.被委托為辯護人的權利;
2.查閱、摘抄、復制案件材料的權利和會見、交流的權利;
3.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鑒定材料,可以與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交流;
4.受委托的律師自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查閱、摘抄、復制與本案有關的訴訟文書和案卷。受委托的律師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有權查閱、摘抄、復制與案件有關的壹切材料;
5.調查取證權。這是辯護律師的權利,其他辯護人沒有這個權利;
6.在審查起訴階段提出辯護意見的權利;
7.參與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的權利;
8.經被告同意的上訴權;
9.辯護人有超過法定期限要求解除強制措施的權利;
10,申訴控告權;
11、依法獨立進行辯護的權利和人身權利不可侵犯;
12,拒絕抗辯的權利。
綜上所述,辯護人是指受被追訴人委托或者人民法院指定,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辯護權,以維護其合法權益的人。
辯護人可以是律師、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工作的單位,也可以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屬、朋友。但只能指定律師辯護。
辯護人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不隸屬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不隸屬於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
辯護人的責任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提出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