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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辦理刑事案件的流程

辦理刑事案件流程如下:

壹、受案;

(壹)刑偵部門對公民扭送、報案、控告、舉報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都應當立即接受,並制作筆錄和《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

(二)刑偵部門對於接受案件的或者發現的犯罪線索;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但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案件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經批準後,簽發《移送案件通知書》,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處理。對於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應當將案件材料和有關證據送交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並告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

(三)對不夠刑事處罰需要給予行政處理的,依法處理。

二、立案

(壹)刑偵部門受理案件後,經過審查,認為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縣屬於自己管轄的,制作《刑事案件立案報告書》,經批準後予以立案;

(二)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情節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制作《呈請不予立案報告書》,經批準後,不予立案;

(三)對於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應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在七日內送達控告人,控告人對於不予立案決定不服後,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後七日內向原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復議,原決定的公安機關應當收到復議申請後十日內作出決定,並書面通知控告人。

三、銷案刑偵部門通過偵查,發現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制作撤銷案件報告,經批準,撤銷案件,釋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並發給釋放證明。

(壹)沒有犯罪事實的;

(二)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三)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四)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六)

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偵查

(壹)刑偵部門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進行偵查。全面、客觀地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罪重的證據材料,並予以審查核實;

(二)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對待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逮捕;

(三)采取拘傳、取保侯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等強制措施以及進行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被害人;勘驗、檢查、搜查;扣押物證、書證;查詢、凍結存款、匯款;鑒定、辯認時應按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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