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辦理刑事案件規範如下:
律師辦理刑事案件規範(2000年),為保障和指導律師在參與刑事訴訟中依法履行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和國律師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委員會關於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幹問題的規定》,結合律師辦理刑事案件的實踐經驗,制定本規範。
第壹條 為保障和指導律師在參與刑事訴訟中依法履行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和國律師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委員會關於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幹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中央六部門規定”),結合律師辦理刑事案件的實踐經驗,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 律師依法在刑事訴訟中履行辯護與代理職責,其人身權利和訴訟權利不受侵犯。
第三條 律師在承辦刑事訴訟業務中,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必須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恪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
第四條 律師參與刑事訴訟必須堅持依法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的原則,忠於職守,認真負責,不得損害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 律師擔任辯護人或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依法獨立進行訴訟活動,不受委托人的意誌限制。
第六條 律師辦理刑事案件應當保守國家秘密、當事人的商業秘密和委托人的隱私。
第七條 律師不得接受同壹案件兩名以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參與刑事訴訟活動。
第八條 律師不得私自收案、私自收費。
第九條 律師承辦刑事訴訟業務,可以委托異地律師代為調查、收集證據,也可請求異地律師協助會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異地律師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