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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辯護人和辯護律師的區別

辯護人和辯護律師的區別在於:

1,根據不同。刑事辯護人參與刑事訴訟的依據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授權或者法院的法定指定。

刑事代理人參與訴訟只能由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授權;

2.訴訟地位不同。辯護人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辯護,不受被告人的約束。代理人不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而是依附於被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意誌從事活動;

3.訴訟任務不同。刑事辯護承擔辯護職能,即反駁檢察機關的控訴,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者有罪,應當減輕或者免除刑事責任。代理的職責是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4、適用範圍不同。兩種客體的訴訟利益正好相反,刑事辯護適用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公訴案件被告人。刑事代理適用於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自訴人和附帶民事當事人。

律師的優勢在於:

1,通過面談,研究卷宗證據,分析案情,有效辯護,達到無罪、從輕或減輕處罰的目的;

2、全面了解案情,及時向公檢法出具法律意見書或進行有效溝通,對於冤假錯案、不屬於犯罪或案情不大、情節輕微的犯罪,爭取駁回起訴或免予起訴;

3.如果有被害人,可以與被害人或其律師進行有效溝通,爭取諒解,達到從輕或減輕處罰的目的;

4.能夠及時有效地與公檢法溝通,退贓、賠償或者有立功表現,從而達到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目的。

綜上所述,律師可以幫助當事人分析案情、利弊,為當事人做出最合適的決定提供建設性意見,提醒當事人及時采取有效的法律措施;根據案件需要,及時調查取證,固定有利於當事人的證據,是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基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二十五條

律師承辦業務,由律師事務所統壹接受委托,與委托人簽訂書面委托合同,按照國家規定統壹收取費用並如實記錄。律師事務所和律師應當依法納稅。

第二十六條

律師事務所和律師不得以詆毀其他律師事務所和律師或者支付介紹費的方式從事業務。

第二十七條

律師事務所不得從事法律服務以外的業務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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