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切實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消除火災隱患,改善空氣質量,改善城鄉環境,推進省級衛生城市、文明城市、森林城市創建工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安國市人民政府就全市禁止銷售和燃放煙花爆竹發布如下通告:
1.安國市行政區域內,全時段、全區域禁止非法生產、運輸、儲存、銷售和燃放煙花爆竹。
二、對非法生產、運輸、儲存和銷售煙花爆竹的行為,由公安、應急管理等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及時依法查處。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和《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非法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和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和《河北省大氣汙染防治條例》的規定,責令停止燃放,並依法予以處罰。
四、非法生產、運輸、儲存、銷售和燃放煙花爆竹,給國家、集體和他人造成財產損失或者人身傷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拒絕配合或者阻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從重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勸阻和制止非法生產、運輸、儲存、銷售和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並鼓勵人民群眾舉報相關違法行為。舉報線索壹經核實,公安機關將按照有關規定予以獎勵,並對舉報人信息嚴格保密。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安國市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