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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在法庭上的發言應該準確、平穩。

語言是律師的武器。不讓律師說,就殺了律師。律師要敢說,要能說,否則律師就無法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無法履行法定職責。但是,說得多不等於說得好,說得多不等於說得好。律師在法庭上的發言,面對的是法庭、控方和當事人,還有聽眾。如何說服法院采納律師的意見?如何說服控方和對方律師?如何打動觀眾?這是問題的癥結所在,我們絕不能只是努力保持沈默。筆者認為,律師在庭審中的發言應該盡可能的精確、準確、穩定。

第壹,要精就是要精,要抓住要領,不要重復。

丹諾,港籍大律師,美籍大律師,給人的感覺就是侃侃,說話沒完沒了。效果是他和別人打架,把錢坤扭轉過來。所以給人的第壹印象就是律師壹定要會說話,口齒伶俐,敢作敢為。但是,律師敢說話,會說話,不代表律師壹定會說話。律師的狂言只能讓人昏昏欲睡。律師漫無邊際的發言只能導致法庭的無聊。律師在庭審中的發言必須簡明扼要。只有抓住了要領,才能感動觀眾,影響法庭判決。

在司法實踐中,律師往往會跑題,非常啰嗦。比如刑事案件開庭時,有律師發布辯護詞前言,闡述律師在法庭上為被告人辯護的法律依據。首先,他們宣讀了《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關於辯護人範圍的規定,接著是《律師法》第二十五條關於律師的規定,然後宣讀了《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關於辯護人職責的規定,接著討論《刑事訴訟法》第165438條。壹來二去,20分鐘過去了,只說明了這個無關緊要的問題。律師委托程序提交法院後,法院已核實其辯護人身份。說這麽多有什麽實際意義?在為貪汙罪的被告人辯護時,如果我們認為被告人的主體資格不符合國家工作人員貪汙罪的要求,那麽通過講清楚犯罪主體,完全可以達到為被告人辯護無罪的目的。但有些律師除了主體資格取消之外,還不得不談到貪汙罪的其他三個要件。眾所周知,作為犯罪的四要件,犯罪的主體和客體,犯罪的主觀方面和客觀方面,沒有犯罪的構成要件,犯罪就不成立。因此,對於不同的案件,只需要證明被告人的行為不具備犯罪的要件,已經達到無罪辯護的充分條件,不必畫蛇添足。

第二,準確是指準確,準確把握事實,準確適用法律。

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是司法的基本原則。律師也要在事實和法律上下功夫。法律是嚴格的。律師是法律人,說話壹定要準確。律師通過認真查閱卷宗,反復查閱卷宗,可以準確把握案情。只有在事實澄清後,才能有的放矢,攻擊檢方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只有抓住控方證據的不足和對方證據的漏洞,才能對控方的指控和對方的觀點進行有力的攻擊。被告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是否存在法定或者酌定從輕、減輕情節,對方是否有違約行為,除了從卷宗中尋找事實依據,還要熟悉法律的每壹條、每壹款。壹般來說,在辯護中,只會給控方或者對方律師壹個把柄,說卷宗材料反映了或者有證據證明怎麽說怎麽說,或者說法律怎麽規定怎麽規定。如果控方或者對方律師追究,必然會讓自己陷入尷尬的境地。

閱卷是律師的基本功。對被告做了幾份訊問筆錄?幾份訊問筆錄有出入嗎?妳在哪裏進出?* * *同壹刑事案件中幾名被告人的供述有區別嗎?有什麽區別?還有其他證據支持被告的陳述嗎?有沒有物證或者書證?物證和書證都提交法院了嗎?有照片嗎?妳檢查過妳自己嗎?公訴方的證據鏈或證據體系是否形成?有漏洞嗎?辯方的有罪證據是什麽?辯方的無罪證據是什麽?無罪證據和有罪證據的出入在哪裏?如何排除不利證據?如何論證無罪證據的證明力?妳自己論點的證據可靠嗎?控方還有其他證據嗎?如何設防?作為壹個刑事案件,這麽多的問號必須通過閱卷來回答。這些問號壹壹解開,才能說對案件事實有了基本的把握。在民事案件中,我們可以通過閱卷看到原告的訴訟請求和原告觀點的證據。通過分析不同的證據類型和當事人的利益,可以判斷不同證據的證明力。通過查閱雙方的證據,可以分析對方的辯論思路,找出對方的優缺點,也可以找出自己的不足。俗話說,知己知彼百戰不殆。律師可以充分利用自己的閱卷權,找準切入點保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使自己立於不敗之地。

新的法律不斷頒布,司法解釋經常出現。如果不積極學習新的法律和司法解釋,久而久之律師就會失去看家本領,失去職業。以挪用公款罪為例,除了刑法第384條的規定外,法院還頒布了《關於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1998年5月9日生效)、《關於如何認定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有關問題的解釋》(2006年10月26日+010日生效)。2002年4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7次會議也通過了對《刑法》第384條第壹款的解釋,檢察院也發布了《關於國家工作人員挪用不特定的公共財產能否定罪的請示的批復》(2000年3月28日起施行)和《關於挪用失業保險基金和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基金有關法律問題的批復》(2003年),這些司法解釋和立法解釋的內容不如果不熟悉法律條文,就無法對案件做出準確的診斷。如果妳只拿著壹本舊法條集,打算寫辯護詞和代理詞,表達自己的論點,可能會很可笑,因為妳的論點會和新的司法解釋沖突。

第三,穩,就是穩穩當當,有理有據,有理有據。

俗話說,有理不可說。律師不必聲嘶力竭地大喊大叫。妳必須清楚地、平靜地、完全地說服人們。如果用四兩公斤,藏在臉上的針威力更大,效果可能會更好。法庭辯論不是巷戰,什麽都管往往適得其反。律師應該是壹個有修養的法律人,應該冷靜面對挑戰,冷靜對待這個世界。律師的發言要縝密,邏輯嚴密,有理有據,才能讓人信服,打動人,最終讓法院接受。圈畫的不圓,我們無法自圓其說。我們寧願刪除這些論點,以免給法庭留下律師強求的感覺。

百歲以上的人,各種各樣。當事人素質參差不齊,千差萬別。素質低下的當事人在法庭上辱罵律師已經不是新聞了。低俗的人罵律師不是新聞,律師罵當事人可能才是新聞。與委托人對抗只會降低律師的價值。為被告辯護,代表當事人是律師的職責。如果存在人身侮辱行為,律師應要求法院制止並訓誡辱罵方,以維護良好的法庭秩序。如果控方對律師的突然襲擊是意料之外,律師事先沒有準備,律師要冷靜應對,仔細甄別控方的觀點和邏輯是否存在明顯漏洞,切不可魯莽行事。如果控方的觀點完全成立,律師也不能為了挽回所謂的面子而爭辯。法庭是壹個推理的地方。通過對事實的逐步澄清,以關於法律適用的論證,幫助法院查明事實,認定適用法律的規定,最終實現司法公正,這是律師和檢察官應當追求的理想目標。律師要推敲用詞,但不要在細節上患得患失。原流氓罪的幾條中經常出現“聚眾”二字。俗話說,壹人私,二人公,三人公。如果“聚會”不超過三人,算不算“聚會”?妳可以爭辯。但壹般情況下,被告人當天穿了什麽衣服,案發時天氣如何,除非對辨別證據真偽有用,否則可以視為細節,不予理會。

無論是辯護詞還是代理詞,都要在發言開始就明確論點,然後有理有據地論證。如果控方證據形成鏈條或體系,不僅是口供,還有人證、物證,沒有相反證據*或影響有罪的證據,律師應放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無罪辯護。妳要證明妳的委托人有不安抗辯權,不僅要做理論上的闡述,還要拿出妳的委托人應該有不安抗辯權的證據,而不是靠想象和臆測。否則為了讓當事人看到自己履行職責而勉強爭辯,很容易被打破。沒有事實依據和法律支持的觀點上的爭論,只會傳遞出自己的無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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