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律師調查收集證據權的法律規定包括《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自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之日起,辯護律師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案卷材料。此外,第四十壹條規定,辯護律師在偵查、審查起訴過程中,認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收集的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沒有提交的,有權向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申請調取。
律師調查取證需要什麽?
1.辯護律師調查收集證據時,必須向被調查人出示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專用介紹信、委托書和律師執業證,並應當由兩人以上進行。可能包括其他律所正在辦理此案的律師。
2.在調查收集證據時,辯護律師在征得被申請人同意後,可以進行錄音錄像。
3.辯護律師調查收集證據時,應當制作調查筆錄,由調查人員、證人或者基層組織、單位、司法機關等有關參加人員的代表簽名。
4.辯護律師調查取證時,最好有證人在場,但下列人員不得作為調查取證的證人:身體或者精神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備相應的辨別能力或者不能正確表達的;與本案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人;行使勘驗、檢查、搜查、扣押等刑事訴訟職權的公安、司法機關工作人員或者其聘用的人員;
5、因客觀原因不能勝任證人工作的人員,應當在記錄材料中註明,並錄像相關活動。
可見,律師調查取證需要律師執業證和律師事務所證明,律師在調查取證過程中不能強迫他人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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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0條
自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之日起,辯護律師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
第四十壹條
辯護人認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收集的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在偵查、審查起訴期間沒有提交的,有權向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申請調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