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險代理是指根據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的約定,委托人暫時不支付律師代理費,或者只支付部分律師費或者前期差旅費,在債權實現或者其他委托事項完成後,再支付約定比例或者壹定數額的律師費。這種代理對雙方都有壹定的風險,所以稱為風險代理。風險代理案件的階段包括壹審、二審、執行全過程,直至追回款項或實現訴訟目的。風險代理案件分為部分風險代理(先交律師費)和完全律師風險代理(先不交律師費)兩種形式。
風險代理的適用範圍:
律師代理訴訟案件,風險代理的適用範圍是:
(1)風險代理僅適用於涉及財產關系的民事案件。
(二)涉及人身和最基本生計的四類民事案件,不允許風險代理。
包括:
1,婚姻繼承案件;
2.要求享受社會保障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請求支付贍養費、扶養費、撫恤金、救濟金和工傷賠償金的;
4、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等。
3)禁止在刑事訴訟案件、行政訴訟案件、國家賠償案件、群體訴訟案件中執行風險代理費。
律師事務所可以實行風險代理費。所謂風險代理費,即勝訴費,是指委托人與律師事務所簽訂風險代理費合同,在案件勝訴或約定的法律事務達成特定結果後,委托人向律師事務所支付律師服務費,是委托人與律師事務所約定的壹種律師服務費。
法律依據:
《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十壹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二款分別規定:“辦理涉及財產關系的民事案件,委托人在獲悉政府指導價後仍要求風險代理的,律師事務所可以實行風險代理收費,但下列情形除外:
(壹)婚姻和繼承案件;
(二)請求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請求支付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撫恤金、救濟金和工傷賠償金的;
(四)請求支付勞動報酬。
禁止在刑事訴訟案件、行政訴訟案件、國家賠償案件、群體訴訟案件中開展風險代理費。
註:律師事務所應在風險代理收費實施時與委托人簽訂。
風險代理收費合同約定雙方應承擔的風險責任、收費方式、收費金額或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