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偵查階段;
(1)首次會見三要點:給予當事人精神鼓勵、安慰 告知訴訟權利、提供法律咨詢了解案件情況;
(2)自我介紹;
(3)詢問當事人的身體情況、獄內吃住情況,告知其家人情況、外界情況,安撫當事人情緒;
(4)當事人描述案件事實經過;
(5)根據當事人陳述,有針對性地詢問細節;詢問當事人偵查機關訊問的次數、時間、主要內容;
(6)解釋偵查機關指控的罪名、告知其作為犯嫌人具有的法律權利(刑訴法規定的幾項權利、筆錄確認問題等);
(7)詢問當事人需要交代哪些事情給家人、朋友。
2、審查起訴階段;
(1)說明訴訟程序的變化及意義,重點詢問當事人是否承認被指控的事實(勿輕易談罪);
(2)辦理審查起訴階段的委托手續。
3、審判階段;
(1)詢問當事人對起訴書的想法;
(2)告知當事人律師辯護的思路、觀點、依據(庭審前最後會見,應討論開庭註意事項);
(3)引導當事人對起訴的事實進行確認,不輕易地對“有罪、無罪”進行承諾,以便在辯護時、在判決時獲得有利條件。
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2、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3、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綜上所述,律師會見以後,可以就案件判斷取保候審的可能性有多大,在征求家屬意見後,最大程度爭取取保候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
辯護人的會見權與通信權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上述案件,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法律咨詢等;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辯護律師同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通信,適用第壹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