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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會見的時間規定

律師會見的時間規定如下:

工作日和工作時間: 律師通常在工作日和工作時間內進行會見。這是因為監獄和看守所的運營通常是在白天的工作時間內。這些時間通常是周壹至周五,上午和下午。

預約制度: 律師通常需要提前預約會見,以確保監獄或看守所有足夠的時間和資源來安排會見。預約通常需要提前數天或數周。

緊急情況: 在某些情況下,如果發生緊急事件或需要進行臨時會見,律師可能會在非工作時間進行會見。這通常需要特殊的許可和安排。

節假日和假期: 在法定節假日和假期期間,監獄和看守所的會見規定可能會有所不同。有些地方可能會限制會見或提供有限的服務。

會見時長: 律師會見的時長通常受到限制。會見時間可能會因監獄/看守所的政策和法律法規而異,通常在30分鐘到1小時之間。

師會見的特征是:

1、這裏的律師會見特指刑事訴訟過程中,律師行使會見權。律師會見權是律師在刑事訴訟活動中的壹項極為重要的權利。如果律師在民事訴訟過程中,或者在從事其他非訴訟法律事務中會見當事人的,壹般不稱“律師會見”而稱“會見當事人”。

2、法律設立律師會見制度的目的是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實現其訴訟權利。

3、律師會見的權利來源於兩個方面,壹是基於委托關系而產生的授權,二是基於律師在刑事訴訟過程中的地位而享有的權利。前者以委托人的權利授權為前提,目的在於彌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身辯護能力的不足,為其提供咨詢、代為申請取保候審、代理申訴控告。後者是基於律師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的地位和作用而由法律賦予的權利。

綜上所述:律師壹般會見壹次當事人的時間在法律上沒有特別限制,刑事辯護律師與委托當事人會見是沒有次數和時間的限制的,可以由當事人向看守所提出會見申請,並安排會見時間。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五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本人及其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第三十九條

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上述案件,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法律咨詢等;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辯護律師同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通信,適用第壹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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