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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需要出示介紹信嗎

法律主觀:

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需要出示介紹信嗎 需要,介紹信就是指 律師事務所 證明。 根據《 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 委托書 或者 法律援助 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本條文規定了律師前往看守所會見時所需要的材料,其中律師執業證書自不必多言,但關於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等,許多律師並未對其有壹個清晰的認知。 律師事務所證明 實務中,關於此文書的版本主要有《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專用介紹信》(下稱《介紹信》)《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函》(下稱《函》)以及《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證明》(下稱《證明》),部分律師認為上述三份函件其所表達的意思以及所起的作用均壹致,故在實際使用中亦不需作區分。 然而,司法部《關於下發<律師刑事訴訟格式文書>標準樣式的通知》(司法通2001051號)中統壹規定了19種律師辦理刑事案件時的常用文書,其中文書八、文書九便是上文中的《介紹信》以及《函》。盡管在這兩份文書中均有“會見”這壹關鍵詞,但在具體格式文書的最後註解中,已標明了文書的具體用途:《介紹信》用於“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向看守所、 羈押 場所提交”;《函》則是用於“偵查階段會見犯罪嫌疑人前向偵查機關提交”。可見,《介紹信》便是《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中所列明的“律師事務所證明”,與《函》的用途有根本區別,至於《證明》可用於會見,更無法律依據。要知道,看守所電腦中均備存了司法部頒發的文件,只要壹比照,發現不同後即可據此拒絕安排會見。 委托書 委托書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 監護人 、近親屬同意並 委托律師 提供辯護幫助的證明文書,實務中常見的有《刑事辯護委托書》《刑事授權委托書》等。 我們常說,壹般情況下律師持“三證”即可前往看守所進行會見,但在實踐中,“三證”中的《委托書》往往不是壹份單壹的文件。由於刑事訴訟案件往往具有突發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壹般不會提前簽署委托,故委托律師的往往是他們的近親屬,此時則需在《委托書》後附上近親屬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關系證明副本,如 結婚證 、 戶口 本等;同時,為證明該《委托書》系近親屬本人簽署的,還需提供委托人身份證明。所以在沒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委托的情況下,《委托書》應附上委托人與在押人員的關系證明以及委托人本人身份證明,通過關系證明材料證明委托人有為在押人員委托辯護律師的權利,而委托人本人身份證明則用於證明該委托系其本人行為。刑辯律師應有較高的證據意識,對上述材料要有充分的認識和準備。 刑事司法實務中,司法機關對《委托書》可能還會有壹些比較“特色”的規定:如在第壹次持近親屬授權會見後,第二次會見則必須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的授權,以證明其同意聘請律師,否則不予安排會見;另有部分辦案部門在律師備案以及預約閱卷時,考慮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授權容易偽造,要求《委托書》上的委托人系近親屬,否則不予辦理相關業務。 關於需要提供律師本人身份證 不少律師反映在會見時被要求提供 身份證 原件,供查驗或換取所區出入證明,其中部分律師因忘記帶身份證而無法進行會見工作。筆者認為,看守所所區實際為公安與武警***同管理的地方,日常出入人員較多,故需要通過身份證對比 律師證 、工作證以驗明身份或者將律師證押在值班室以換取通行電子卡,也是可以理解的行為;況且,此時身份證僅作為出入所區的證明,並非會見需提供的材料,律師亦不必以訴訟法關於“三證”即可會見的規定與工作人員進行爭執。退壹萬步說,壹名專業的律師經常需四處奔走,進出各種部門,將身份證帶在身上,也是讓工作有序進行的保障。 罪名 更改無法會見的問題 刑事訴訟過程中,有可能出現批捕或移送審查起訴時對涉案罪名進行變更的情況,律師在此時持原罪名的《介紹信》或《委托書》前往會見,有可能遭遇“閉門羹”。由於罪名的改變往往發生在訴訟程序階段變化、辦案部門變換的時候,如從偵查終結移送審查起訴之際,此時辦案部門均會向看守所提交《換押證》,上面載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之姓名、涉嫌罪名等,看守所電腦系統中亦會備存此文件。故當律師提交的會見材料與看守所電腦系統中所載明的有差別時,看守所便會拒絕安排律師會見。 筆者認為即便罪名變更,看守所亦不應僅在電腦中顯示最新罪名,而應同時載明罪名變更的情況,以方便律師會見,但律師在知道罪名變更或存在變更的可能時,因及時與在押人員近親屬聯系,簽署新的授權,以保證會見的順利進行。 現階段我國法制不健全、律師素質亦參差不齊,導致會見時的特殊狀況層出不窮,在要求看守所等部門保障律師合法會見權的同時,我們律師亦應嚴格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完善會見的相關材料,在會見前做好充足準備,避免各種本屬於意料可及的狀況。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九條

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九條

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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